常习犯-预览
常习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常习犯的认定
行为人是否是常习犯,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某种犯罪习性,具体标准如下:一是看其是否长期从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看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悔改,不再从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若行为人屡教不改,则反映出此人的某种犯罪习性已经形成并根深蒂固,再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因而完全有必要以刑罚手段进行惩处。
常习犯与惯犯的区分
“常习犯”又称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根据惯犯的主、客观特点的不同,理论上一般把惯犯分为两种,即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指行为人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地犯罪类型。常习惯犯指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常习犯与常业犯的区分
在传统刑法学的罪权论中,惯犯分为常业犯和常习犯两种,而惯犯作为一个小类又被划归“权利为而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的大类中。 该大类的基本含义在于:事实上存在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处于某种考虑将它的合并规定为一罪,由于刑法只规定为一罪,所以尽管是权罪但在定罪时也只能以一罪论,不存在在权罪并罚的问题,以大类的规定性来分别衡量惯犯中对常业犯和常习犯,强论对二者的理解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之处,并且这种层次划分方法就显繁琐和无必要。
罪数
1.单纯的一罪
指以一个犯罪意思、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如甲杀乙。当构成要件预定由两个以上行为成立犯罪时,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两个以上行为的,仍然为单纯一罪。如结合犯(如抢劫罪)、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职业犯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等情况。
2.集合犯
集合犯指构成要件本身预想为数个同类的犯罪行为。如常习犯(常业犯)、营业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