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到这一级就开始更加涉及到设计模式相关的思想了
类应该短小
如果无法为某个类命以精确的名称 这个类大概就太长了
单一权责原则
单一权责原则 SRP:类或模块应有且只有一个修改的原因
低耦合 高内聚
内聚性高 意味着类中的方法和变量互相依赖 互相结合成一个逻辑整体
保持内聚性就会得到许多短小的类
采用更有描述性的变量名 将函数 类 变量的声明当作是给代码添加注释的一种手段
为了修改而组织
具体类包含实现细节 抽象类呈现概念 依赖于具体细节的客户类 当细节改变时 就会有风险 可以降低连接度 借助接口和抽象类来隔离细节带来的影响
依赖倒置原则 DIP: 类应当依赖于抽象而不是具体细节
呈现抽象概念 隔离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