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24条,对侵权物复制品应当“没收、销毁”。本款的要点是,当发生侵权行为之后,执法部门必须切实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各项权利,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侵权物复制品的本质特征包括:对版权软件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物复制品;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软件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如关闭激活功能)等。
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注意:这里不包括修改版侵权物的复制品,仅限于原版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番茄花园版XP是地地道道的修改版侵权物,比如,它关闭了软件的激活功能模块,其持有人(番茄花园版用户)应该怎么办呢?很明显然,借助支付微软一定(合理)费用的救济办法,这次行不通了,因为,如果容许番茄花园版XP的继续存在,就是容许对微软版权软件的继续侵权,这里唯一可能的途径是:必须彻底地没收、销毁这种修改版侵权物。
8月25日,《中关村日报》刊登记者周然的文章确认,“目前村内90%的盗版XP为“番茄花园”版本”。紧跟着,在8月26日,微软(中国)董事长张亚勤出来说话:“(在中国),由于微软大部分产品以非正版方式存在,正版产品市场份额很小,因此,微软在中国构成垄断的前提不存在。”(此系《第一财经日报》的独家采访)实际上,“番茄花园”等XP修改版给中国的软件业造成的麻烦(危害)极大,使微软(中国)敢出来说这样的话。中国的软件市场情况,不同于欧盟软件市场环境,这完全是番茄花园们闹的(造成的)。
盗版是原版软件的完整复制品,修改版是原版软件非法修改(构成侵权事实)之后的修改版本,两者性质全然不同。盗版软件,经济补偿之后,可以继续使用,而修改版即使支付赔偿金之后,亦无法改变其侵权物的本质特性,必须有效地加以禁止、销毁。
当前,不少人甚至认为,番茄花园版推动了中国IT业的发展(比如,普及互联网的应用)。这是糊涂认识。无论番茄花园修改版如何“好用”,也改变不了它是版权软件侵权物的事实。我们要面对这个客观事实,逐步调整自己的思路,来适应这一新的情况。有人想挽救番茄花园们,这无疑是徒劳的。
(注:由于“Ubuntu帮助你”网站明日即将正式开通(我很忙),“番茄花园”事暂此搁笔,请予以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