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模式之OO原则

OO面向对象原则


SPR(单一职责原则):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如果一个类承担的职责过多,就相当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了一起,一个职责发生变化可能会削弱或抑制这个类完成其它职责的能力。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变化发生时,设计会遭受到意想不到的破坏。我的理解是尽量将类的功能单一化,一个类只完成一个功能。


OCP(开放-封闭原则,Open-Closed Principle):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可以扩展,但是不能修改。这个原则其实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扩展开放,二是对更改封闭。开放封闭原则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核心所在,遵循这个原则可以为我们的软件开发带来以下好处,可维护,可扩展、可复用、灵活性好。开发人员应该仅对程序中经常变化的部分作出抽象,但切忌刻意的去抽象。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必须清楚他设计的模块应该对哪种变化封闭,事先预测出最有可能发生变化的种类,然后构造抽象来隔离哪些变化。对于一个已有的软件,如果需要扩展,应当在不需修改已有代码的基础上进行。


LSP(里氏替换原则):子类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父类。即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父类,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他觉察不出父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只有当子类可以替换掉父类,软件功能不受影响时,父类才能真正被复用,而子类也能够在父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理解了里氏替换原则有助于理解下面的依赖倒转原则。由于子类型的可替换性才使得使用父类类型的模块在无需修改的情况下可以扩展。

DIP(依赖倒转原则,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即要对接口编程不要对实现编程。两个要点:一是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模块应该都依赖抽象;二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应依赖抽象。我的理解是,对于不同层次的编程,高层模块呈现给低层模块的应当只是接口或抽象类,而不是它的具体类即面向接口编程而不是面向实现编程。依赖倒转原则其实可以说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标志,用哪种语言来编写程序不重要,如果编写时考虑的是如何针对 抽象编程而不是针对细节编程,即程序中所有的依赖关系都是终止于抽象类或接口,这样就是面向对象设计,反之就是过程化的设计了。


LoD(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也称最少知识原则,如果两个类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 这两个类就应避免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类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一个方法,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发这个调用。前提是在类的结构设计上,每一个类都应当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这一法则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性,在程序设计时,类之间的耦合越低,越有利于复用,一个处于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与它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omposite/Aggregate Reuse Principle ,CARP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经常又叫做合成复用原则。合成/聚合复用原则就是在一个新的对象里面使用一些已有的对象,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新的对象通过向这些对象的委派达到复用已有功能的目的。它的设计原则是;要尽量使用合成/聚合,尽量不要使用继承。

    就是说要少用继承,多用合成关系来实现。我曾经这样写过程序:有几个类要与数据库打交道,就写了一个数据库操作的类,然后别的跟数据库打交道的类都继承这个。结果后来,我修改了数据库操作类的一个方法,各个类都需要改动。"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向对象是要把波动限制在尽量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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