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受老师拜托系统整理有关于专利申请方面的知识,希望这篇整理的文章能够帮助你从专利小白变成专利大佬,能够凭借此文章成功避免专利申请时所需要的种种事件开销和费用
1. 产生背景
1.1.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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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专利实践:在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但已有一些类似专利保护的做法。如公元前500年,意大利人曾授予一种烹调方法1年的垄断经营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一个市民制作各色布的15年垄断权。这些做法虽然只是针对个别发明创造授予垄断权,但为后来专利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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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萌芽: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为了鼓励工商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开始以特许令状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和工匠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例如,1421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建筑设计师FilippoBrunelleschi设计的配备有起重机的石料运输船以专利,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件近现代意义上的专利。
1.2. 经济背景
- 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机制来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激励他们进行创新,同时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从而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3. 技术背景
- 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需要:在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一种保护机制来确保发明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技术创新。同时,专利制度也有助于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2. 发展历史
2.1. 专利制度的早期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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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专利实践:在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但已有一些类似专利保护的做法。如公元前500年,意大利人曾授予一种烹调方法1年的垄断经营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一个市民制作各色布的15年垄断权。这些做法虽然只是针对个别发明创造授予垄断权,但为后来专利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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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萌芽: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为了鼓励工商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开始以特许令状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和工匠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例如,1421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建筑设计师FilippoBrunelleschi设计的配备有起重机的石料运输船以专利,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件近现代意义上的专利。
2.2.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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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专利法的制定: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法特点的法律——《发明人法规》。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威尼斯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可向政府申请登记,并获得10年的垄断保护。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发明人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励了技术创新,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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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垄断法的诞生: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该法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第一个真正发明的人,发明必须是一种全新的产品,专利人享有独家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权利,有效期为14年。《垄断法》明确了专利的基本要素和原则,如专利权的主体、客体、期限等,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
2.3.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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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的推动:随着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专利的国际化问题逐渐凸显。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0多个欧洲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为各国专利制度的协调统一提供了基本框架,促进了专利的国际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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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的签订:1970年,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PCT),这是专利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条约旨在简化和协调国际专利申请程序,使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效率和便利性,进一步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3. 分类了解
3.1. 国内专利
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然而到了1952年仅审查批准了四件专利。我国又在1954年出台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发明、技术改进及奖励条例》),替代了此前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然而我国又于1963年废止了《发明、技术改进及奖励条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明确了“经济建设”作为主要发展任务。我国的专利制度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进入真正的筹备阶段。1978年12月,我国先后派出工作组考察了日本、法国、德国、南斯拉夫、欧洲、美国等国家专利组织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1979年10月17日,当时的国家科委向国务院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该请示建议在我国起草专利法。国务院于1980年正式批准国家科委的报告。此后,便开始了我国专利法的正式起草阶段,《专利法》经过4年多的反复论证,前后历经20余稿修改,终于在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3.2. 国际专利
引言:专利权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授予的,并不具有跨国的统一效力。所谓“国际专利”其实并不存在,即使通过PCT途径提交申请,也只是获得了一种国际化的申请程序,方便在多个国家或区域进入国家阶段,但最终各国还是会依据本国法律独立审查和授予专利。因此,“PCT专利”更准确地说,是指通过PCT途径申请,并最终在目标国家或区域获得专利保护的一种申请方式,而非一种全球统一的专利证书。在这个意义上国际专利更准确的叫法应该叫做他国专利
4. 申请了解
4.1. 国内专利
4.1.1 申请种类
对比维度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
保护对象 | 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实用新技术方案 | 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的美观且适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创造性要求 | 高,需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 较低,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无创造性要求,需富有美感和独特性 |
审查流程 | 实质审查,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 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完整性、格式合规性等 | 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完整性、格式合规性等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 | 15年 |
申请难度 | 大 | 小 | 无 |
稳定性 | 高 | 低 | 无 |
维权难度 | 小 | 大 | 无 |
申请费用 | 高 | 低 | 无 |
4.1.2. 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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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创新性,能够为技术领域带来实质性的提升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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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行性,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利类型 | 情况描述 | 案例 |
---|---|---|
发明专利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授权案 |
发明专利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克氏针折弯装置”发明专利授权案 |
发明专利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 |
实用新型专利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了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
实用新型专利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了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
实用新型专利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了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一种轨道式自适应刮粪机”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了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动平衡车(迷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外观设计专利 |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了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全向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外观设计专利 |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了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 |
外观设计专利 |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了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 |
情形 | 描述 |
---|---|
科学发现 | 单纯的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 |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仅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
属于现有设计 |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
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 | 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其特征组合无明显区别,不授予专利权 |
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 | 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不授予专利权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 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不授予专利权 |
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申请文件格式不规范、缺少必要信息等,不被受理 |
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不被受理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资格 |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如外国人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不被受理 |
4.1.3 申请流程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1)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提交说明书附图)等文件。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等官费→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进入公布阶段→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审查意见→授权或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1) 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将进入初审阶段。
在初审阶段要对申请是否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进入授权秩序。
(3) 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最早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初审合格后申请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4) 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如果申请人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最早优先权日)起满三年仍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实质审查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书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缺陷,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5) 授权阶段
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在两个月内办理了登记手续缴纳授权当年年费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等官费→初步审查→审查意见→授权或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等官费→初步审查→授权或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4.1.4. 专利加急
4.1.5. 注意事项
1、专利申请中的文本和图片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费用缴纳时限
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应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授权当年年费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权后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3. 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 修改不得超出范围
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对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修改不得超出范围,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1.5. 问题集锦
4.2. 国际专利
引言:专利权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授予的,并不具有跨国的统一效力。所谓“国际专利”其实并不存在,即使通过PCT途径提交申请,也只是获得了一种国际化的申请程序,方便在多个国家或区域进入国家阶段,但最终各国还是会依据本国法律独立审查和授予专利。因此,“PCT专利”更准确地说,是指通过PCT途径申请,并最终在目标国家或区域获得专利保护的一种申请方式,而非一种全球统一的专利证书。
4.2.1. 申请种类
(1)PCT国际专利申请
简介
PCT国际专利申请是基于《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的制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一管理。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文件,该文件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具有“申请保留效力”。其核心在于将国际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详细流程
- 国际阶段
- 提交国际申请:申请人向指定的受理机构(如国家专利局或国际局)递交申请,文件内容需符合PCT规定。
- 国际检索:由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对申请文件进行检索,出具国际检索报告(ISR)和书面意见,初步评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一环节为申请人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参考。
- (可选)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可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获得更为详尽的专利性评价,从而帮助在后续国家阶段优化申请文件。
- 公布:通常在国际申请日后18个月(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进行公布,保证公众知情并为后续国家阶段做好铺垫。
- 国家阶段
-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个月或31个月)选择进入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国家阶段,并按照各国法律要求提交翻译、缴纳相应费用和满足其他程序要求。
优点与局限
- 优点
- 简化申请手续: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不必立即向每个目标国家分别提交,且在中国可使用中文撰写申请文件。
- 推迟决策时间:申请人有30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进入各个国家的国家阶段,期间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报告(如果有的话)来评估专利授权前景,从而调整申请策略,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 筹集经费时间长:主要费用支付时间可延长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同时又不影响及早获得申请日。
- 完善申请文件: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相关书面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 局限
- 国际阶段并不授予专利权,最终的专利权利仍需在各国分别获得。
- 进入各国家阶段后,可能面临翻译、调整内容以及不同国家法律要求的挑战。
双字母代码 | 国家名称 | PCT在该国生效的日期1 |
---|---|---|
AE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99年3月10日 |
AG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2000年3月17日 |
AL | 阿尔巴尼亚 | 1995年10月4日 |
AM | 亚美尼亚2 | 1991年12月25日 |
AO | 安哥拉 | 2007年12月27日 |
AT | 奥地利 | 1979年4月23日 |
AU | 澳大利亚 | 1980年3月31日 |
AZ | 阿塞拜疆 | 1995年12月25日 |
BA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6年9月7日 |
BB | 巴巴多斯 | 1985年3月12日 |
BE | 比利时 | 1981年12月14日 |
BF | 布基纳法索 | 1989年3月21日 |
BG | 保加利亚 | 1984年5月21日 |
BH | 巴林2 | 2007年3月18日 |
BJ | 贝宁 | 1987年2月26日 |
BN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2012年7月24日 |
BR | 巴西 | 1978年4月9日 |
BW | 博茨瓦纳 | 2003年10月30日 |
BY | 白俄罗斯2 | 1991年12月25日 |
BZ | 伯利兹 | 2000年6月17日 |
CA | 加拿大 | 1990年1月2日 |
CF | 中非共和国 | 1978年1月24日 |
CG | 刚果 | 1978年1月24日 |
CH | 瑞士 | 1978年1月24日 |
CI | 科特迪瓦 | 1991年4月30日 |
CL | 智利2 | 2009年6月2日 |
CM | 喀麦隆 | 1978年1月24日 |
CN | 中国3, 4 | 1994年1月1日 |
CO | 哥伦比亚 | 2001年2月28日 |
CR | 哥斯达黎加 | 1999年8月3日 |
CU | 古巴2 | 1996年7月16日 |
CV | 佛得角 | 自2022年7月6日 |
CY | 塞浦路斯 | 1998年4月1日 |
CZ | 捷克 | 1993年1月1日 |
DE | 德国 | 1978年1月24日 |
DJ | 吉布提 | 2016年9月23日 |
DK | 丹麦 | 1978年12月1日 |
DM | 多米尼克 | 1999年8月7日 |
DO | 多米尼加 | 2007年5月28日 |
DZ | 阿尔及利亚2 | 2000年3月8日 |
EC | 厄瓜多尔 | 2001年5月7日 |
EE | 爱沙尼亚 | 1994年8月24日 |
EG | 埃及 | 2003年9月6日 |
ES | 西班牙 | 1989年11月16日 |
FI | 芬兰5 | 1980年10月1日 |
FR | 法国2, 6 | 1978年2月25日 |
GA | 加蓬 | 1978年1月24日 |
GB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7 | 1978年1月24日 |
GD | 格林纳达 | 1998年9月22日 |
GE | 格鲁吉亚2 | 1991年12月25日 |
GH | 加纳 | 1997年2月26日 |
GM | 冈比亚 | 1997年12月9日 |
GN | 几内亚 | 1991年5月27日 |
GQ | 赤道几内亚 | 2001年7月17日 |
GR | 希腊 | 1990年10月9日 |
GT | 危地马拉 | 2006年10月14日 |
GW | 几内亚比绍 | 1997年12月12日 |
HN | 洪都拉斯 | 2006年6月20日 |
HR | 克罗地亚 | 1998年7月1日 |
HU | 匈牙利2 | 1980年6月27日 |
ID | 印度尼西亚2 | 1997年9月5日 |
IE | 爱尔兰 | 1992年8月1日 |
IL | 以色列 | 1996年6月1日 |
IN | 印度2 | 1998年12月7日 |
IQ | 伊拉克 | 2022年4月30日 |
IR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2013年10月4日 |
IS | 冰岛 | 1995年3月23日 |
IT | 意大利 | 1985年3月28日 |
JM | 牙买加 | 2022年2月10日 |
JO | 约旦 | 2017年6月9日 |
JP | 日本 | 1978年10月1日 |
KE | 肯尼亚 | 1994年6月8日 |
KG | 吉尔吉斯斯坦2 | 1991年12月25日 |
KH | 柬埔寨 | 2016年12月8日 |
KM | 科摩罗 | 2005年4月3日 |
KN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2005年10月27日 |
KP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80年7月8日 |
KR | 大韩民国 | 1984年8月10日 |
KW | 科威特 | 2016年9月9日 |
KZ | 哈萨克斯坦2 | 1991年12月25日 |
LA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2 | 2006年6月14日 |
LC | 圣卢西亚2 | 1996年8月30日 |
LI | 列支敦士登 | 1980年3月19日 |
LK | 斯里兰卡 | 1982年2月26日 |
LR | 利比里亚 | 1994年8月27日 |
LS | 莱索托 | 1995年10月21日 |
LT | 立陶宛 | 1994年7月5日 |
LU | 卢森堡 | 1978年4月30日 |
LV | 拉脱维亚 | 1993年9月7日 |
LY | 利比亚 | 2005年9月15日 |
MA | 摩洛哥 | 1999年10月8日 |
MC | 摩纳哥 | 1979年6月22日 |
MD | 摩尔多瓦共和国2 | 1991年12月25日 |
ME | 黑山 | 2006年6月3日 |
MG | 马达加斯加 | 1978年1月24日 |
MK | 北马其顿 | 1995年8月10日 |
ML | 马里 | 1984年10月19日 |
MN | 蒙古 | 1991年5月27日 |
MR | 毛里塔尼亚 | 1983年4月13日 |
MT | 马耳他2 | 2007年3月1日 |
MU | 毛里求斯 | 2023年3月15日 |
MW | 马拉维 | 1978年1月24日 |
MX | 墨西哥 | 1995年1月1日 |
MY | 马来西亚2 | 2006年8月16日 |
MZ | 莫桑比克2 | 2000年5月18日 |
NA | 纳米比亚 | 2004年1月1日 |
NE | 尼日尔 | 1993年3月21日 |
NG | 尼日利亚 | 2005年5月8日 |
NI | 尼加拉瓜 | 2003年3月6日 |
NL | 荷兰8 | 1979年7月10日 |
NO | 挪威5 | 1980年1月1日 |
NZ | 新西兰 | 1992年12月1日 |
OM | 阿曼2 | 2001年10月26日 |
PA | 巴拿马 | 2012年9月7日 |
PE | 秘鲁 | 2009年6月6日 |
PG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3年6月14日 |
PH | 菲律宾 | 2001年8月17日 |
PL | 波兰5 | 1990年12月25日 |
PT | 葡萄牙 | 1992年11月24日 |
QA | 卡塔尔2 | 2011年8月3日 |
RO | 罗马尼亚2 | 1979年7月23日 |
RS | 塞尔维亚9 | 1997年2月1日 |
RU | 俄罗斯联邦2 | 1978年3月29日10 |
RW | 卢旺达 | 2011年8月31日 |
SA | 沙特阿拉伯 | 2013年8月3日 |
SC | 塞舌尔 | 2002年11月7日 |
SD | 苏丹 | 1984年4月16日 |
SE | 瑞典5 | 1978年5月17日 |
SG | 新加坡 | 1995年2月23日 |
SI | 斯洛文尼亚 | 1994年3月1日 |
SK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日 |
SL | 塞拉利昂 | 1997年6月17日 |
SM | 圣马力诺 | 2004年12月14日 |
SN | 塞内加尔 | 1978年1月24日 |
ST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8年7月3日 |
SV | 萨尔瓦多 | 2006年8月17日 |
SY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03年6月26日 |
SZ | 伊斯瓦蒂尼 | 1994年9月20日 |
TD | 乍得 | 1978年1月24日 |
TG | 多哥 | 1978年1月24日 |
TH | 泰国2 | 2009年12月24日 |
TJ | 塔吉克斯坦2 | 1991年12月25日 |
TM | 土库曼斯坦2 | 1991年12月25日 |
TN | 突尼斯2 | 2001年12月10日 |
TR | 土耳其 | 1996年1月1日 |
TT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4年3月10日 |
TZ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9年9月14日 |
UA | 乌克兰2 | 1991年12月25日 |
UG | 乌干达 | 1995年2月9日 |
US | 美利坚合众国11, 12 | 1978年1月24日 |
UY | 乌拉圭1, 13 | 2025年1月7日 |
UZ | 乌兹别克斯坦2 | 1991年12月25日 |
VC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 | 2002年8月6日 |
VN | 越南 | 1993年3月10日 |
WS | 萨摩亚2 | 2020年1月2日 |
ZA | 南非2 | 1999年3月16日 |
ZM | 赞比亚 | 2001年11月15日 |
ZW | 津巴布韦 | 1997年6月11日 |
(2)巴黎公约申请
简介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之一,由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并遵守。它主要为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提供基本的国际保护规则。巴黎公约的核心在于确立“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2个月)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可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日期,从而避免因先前公开而影响新颖性。该条约旨在为申请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国际申请环境,确保各国给予同等待遇(国民待遇),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创新和产权保护。
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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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始申请与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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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申请:申请人首先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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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主张:自原始申请日起,申请人在12个月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并主张原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这一制度有效确保了申请人在后续申请中不会因先前公开或他国申请而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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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国家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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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申请:申请人在优先权期内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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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与内容要求: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专利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人需满足各国关于语言、翻译和格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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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查:每个国家的专利局会依据本国法律独立审查专利申请,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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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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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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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巴黎公约赋予申请人优先权,使其能在多个国家享有同一优先权日,从而有效保护申请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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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在专利申请和保护上给予申请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降低了国际申请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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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性高:由于并非采用统一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调整申请策略,选择最适合目标市场的方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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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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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统一申请途径:巴黎公约并不提供单一的国际申请程序,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期内分别向各目标国家提交申请,程序和费用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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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差异:各国专利局依据各自专利法独立审查申请,审查标准、程序和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不确定性。
-
法律适用范围有限:巴黎公约主要规定了基本的优先权制度和国民待遇原则,而对于专利审查、授权流程等具体程序并无统一规定,申请人仍需遵循各国具体法律要求。
-
对比项目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
---|---|---|
定义 | 申请人依据外国专利法,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外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的途径。 | 是《巴黎公约》下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申请的国际性条约,实质是对巴黎公约的一个补充。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
保护主体 | 可以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 | 只能受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
申请效力方式 | 效力范围较窄,一表一国,分别申请,申请材料需用指定语言,只在单一或少数几个国家有效。 | 效力范围较宽,一表多国,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可用母语。 |
审查方式 | 直接进入国家阶段走正常程序,时间相对较短。 | 先进行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参考,评估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时间相对较长。 |
申请时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 | 进入申请国家的审核阶段需要花费大约30个月的时间。 |
申请费用 | 要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缴费手续繁琐,申请进入的国家数目较多时费用较高。 | 只需向受理局缴纳国际阶段费用,国家阶段再分别缴纳,简化了缴费手续,适合申请国数目较多的情况。 |
确立目标国可用时间 | 适合希望在较短时间内进入申请国家的国家审核阶段,以便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 |
如果申请人对于自己的产品有足够的信心。就可选择巴黎公约来申请外国专利,只需要12个月就能进入目标国的国家阶段的审查。
如果申请人对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十足信心或者希望有更久的时间来进行市场调研,可以选择PCT途径来进行国际申请,因为它比巴黎公约多出了整整18个月的时间,能够保证了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去选择确定目标国。
综上所述,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成员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详细信息 |
---|---|---|---|---|
不丹 | - | 加入: 2000年5月4日 | 2000年8月4日 | 详细信息 |
中国 | - | 加入: 1984年12月19日 | 1985年3月19日 | 详细信息 |
中非共和国 | 加入: 1963年10月5日 | 1963年11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丹麦 | 加入: 1894年10月1日 | 1894年10月1日 | 详细信息 | |
乌克兰 | 继续适用宣告: 1992年9月21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乌兹别克斯坦 | 继续适用宣告: 1993年8月18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乌干达 | 加入: 1965年5月14日 | 1965年6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乌拉圭 | 加入: 1967年1月25日 | 1967年3月18日 | 详细信息 | |
乍得 | 加入: 1963年9月11日 | 1963年11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也门 | 加入: 2006年11月15日 | 2007年2月15日 | 详细信息 | |
亚美尼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94年5月17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以色列 | 加入: 1949年12月14日 | 1950年3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伊拉克 | 加入: 1975年10月21日 | 1976年1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加入: 1959年9月1日 | 1959年12月16日 | 详细信息 | |
伯利兹 | 加入: 2000年3月17日 | 2000年6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佛得角 | 加入: 2022年4月6日 | 2022年7月6日 | 详细信息 | |
俄罗斯联邦 | 加入: 1965年3月16日 | 1965年7月1日 | 详细信息 | |
保加利亚 | 加入: 1921年4月30日 | 1921年6月13日 | 详细信息 | |
克罗地亚 | 继承宣告/通知: 1992年7月28日 | 1991年10月8日 | 详细信息 | |
冈比亚 | 加入: 1991年10月21日 | 1992年1月21日 | 详细信息 | |
冰岛 | 加入: 1962年1月31日 | 1962年5月5日 | 详细信息 | |
几内亚 | 加入: 1981年10月30日 | 1982年2月5日 | 详细信息 | |
几内亚比绍 | 加入: 1988年3月28日 | 1988年6月28日 | 详细信息 | |
列支敦士登 | 加入: 1933年5月8日 | 1933年7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刚果 | 加入: 1963年6月26日 | 1963年9月2日 | 详细信息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加入: 1974年10月28日 | 1975年1月31日 | 详细信息 | |
利比亚 | 加入: 1976年6月28日 | 1976年9月28日 | 详细信息 | |
利比里亚 | 加入: 1994年5月27日 | 1994年8月27日 | 详细信息 | |
加拿大 | 加入: 1923年8月21日 | 1923年9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加纳 | 加入: 1976年6月28日 | 1976年9月28日 | 详细信息 | |
加蓬 | 加入: 1963年11月16日 | 1964年2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匈牙利 | 加入: 1908年11月30日 | 1909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北马其顿 | 继承宣告/通知: 1993年7月23日 | 1991年9月8日 | 详细信息 | |
南非 | 加入: 1947年10月20日 | 1947年12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博茨瓦纳 | 加入: 1998年1月15日 | 1998年4月15日 | 详细信息 | |
卡塔尔 | 加入: 2000年4月5日 | 2000年7月5日 | 详细信息 | |
卢旺达 | 加入: 1983年11月3日 | 1984年3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卢森堡 | 加入: 1922年5月12日 | 1922年6月30日 | 详细信息 | |
印度 | 加入: 1998年9月7日 | 1998年12月7日 | 详细信息 | |
印度尼西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50年8月15日 | 1950年12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危地马拉 | 加入: 1998年5月18日 | 1998年8月18日 | 详细信息 | |
厄瓜多尔 | 加入: 1999年3月22日 | 1999年6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古巴 | 加入: 1904年9月22日 | 1904年11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吉尔吉斯斯坦 | 继续适用宣告: 1994年2月14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吉布提 | 加入: 2002年2月13日 | 2002年5月13日 | 详细信息 | |
哈萨克斯坦 | 继续适用宣告: 1993年2月16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哥伦比亚 | 加入: 1996年6月3日 | 1996年9月3日 | 详细信息 | |
哥斯达黎加 | 加入: 1995年7月28日 | 1995年10月31日 | 详细信息 | |
喀麦隆 | 加入: 1964年2月10日 | 1964年5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土库曼斯坦 | 继续适用宣告: 1995年3月1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土耳其 | 加入: 1925年8月6日 | 1925年10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圣卢西亚 | 加入: 1995年3月9日 | 1995年6月9日 | 详细信息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加入: 1995年1月3日 | 1995年4月9日 | 详细信息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加入: 1998年2月12日 | 1998年5月12日 | 详细信息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加入: 1995年5月29日 | 1995年8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圣马力诺 | 加入: 1959年12月16日 | 1960年3月4日 | 详细信息 | |
圭亚那 | 加入: 1994年7月25日 | 1994年10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加入: 1963年4月2日 | 1963年6月16日 | 详细信息 | |
埃及 | 加入: 1951年3月5日 | 1951年7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基里巴斯 | 加入: 2021年11月5日 | 2022年2月5日 | 详细信息 | |
塔吉克斯坦 | 继续适用宣告: 1994年2月14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塞内加尔 | 加入: 1963年10月16日 | 1963年12月21日 | 详细信息 | |
塞尔维亚 | 继续适用宣告: 2006年9月19日 | 1992年4月27日 | 详细信息 | |
塞拉利昂 | 加入: 1997年3月17日 | 1997年6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塞浦路斯 | 加入: 1965年12月17日 | 1966年1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塞舌尔 | 加入: 2002年8月7日 | 2002年11月7日 | 详细信息 | |
墨西哥 | 加入: 1903年7月20日 | 1903年9月7日 | 详细信息 | |
多哥 | 加入: 1967年7月11日 | 1967年9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多米尼克 | 加入: 1999年5月7日 | 1999年8月7日 | 详细信息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加入: 1884年10月20日 | 1890年7月11日 | 详细信息 | |
大韩民国 | 加入: 1980年2月1日 | 1980年5月4日 | 详细信息 | |
奥地利 | 加入: 1908年11月30日 | 1909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加入: 1995年6月9日 | 1995年9月12日 | 详细信息 | |
孟加拉国 | 加入: 1990年11月29日 | 1991年3月3日 | 详细信息 | |
安哥拉 | 加入: 2007年9月27日 | 2007年12月27日 | 详细信息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加入: 1999年12月17日 | 2000年3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安道尔 | 加入: 2004年3月2日 | 2004年6月2日 | 详细信息 | |
尼加拉瓜 | 加入: 1996年4月3日 | 1996年7月3日 | 详细信息 | |
尼日利亚 | 加入: 1963年7月17日 | 1963年9月2日 | 详细信息 | |
尼日尔 | 加入: 1963年9月10日 | 1964年7月5日 | 详细信息 | |
尼泊尔 | 加入: 2001年3月22日 | 2001年6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巴哈马 | 继续适用宣告: 1976年7月5日 | 1973年7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巴基斯坦 | 加入: 2004年4月22日 | 2004年7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巴巴多斯 | 加入: 1984年12月12日 | 1985年3月12日 | 详细信息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加入: 1999年3月15日 | 1999年6月15日 | 详细信息 | |
巴拉圭 | 加入: 1994年2月25日 | 1994年5月28日 | 详细信息 | |
巴拿马 | 加入: 1996年7月19日 | 1996年10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巴林 | 加入: 1997年7月29日 | 1997年10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巴西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布基纳法索 | 加入: 1963年9月17日 | 1963年11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布隆迪 | 加入: 1977年5月31日 | 1977年9月3日 | 详细信息 | |
希腊 | 加入: 1924年8月18日 | 1924年10月2日 | 详细信息 | |
德国 | 加入: 1903年5月1日 | 1903年5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意大利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拉脱维亚 | 加入: 1993年6月7日 | 1993年9月7日 | 详细信息 | |
挪威 | 加入: 1885年5月29日 | 1885年7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捷克共和国 | 继续适用宣告: 1992年12月18日 | 1993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继续适用宣告: 1993年6月3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摩洛哥 | 加入: 1917年2月27日 | 1917年7月30日 | 详细信息 | |
摩纳哥 | 加入: 1956年2月9日 | 1956年4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加入: 2011年11月17日 | 2012年2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斐济 | 加入: 2023年10月19日 | 2024年1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斯威士兰 | 加入: 1991年2月12日 | 1991年5月12日 | 详细信息 | |
斯洛伐克 | 继续适用宣告: 1992年12月30日 | 1993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斯洛文尼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92年6月12日 | 1991年6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斯里兰卡 | 加入: 1952年10月9日 | 1952年12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新加坡 | 加入: 1994年11月23日 | 1995年2月23日 | 详细信息 | |
新西兰 | 加入: 1931年6月10日 | 1931年7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日本 | 加入: 1899年4月18日 | 1899年7月15日 | 详细信息 | |
智利 | 加入: 1991年3月13日 | 1991年6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加入: 1980年3月7日 | 1980年6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柬埔寨 | 加入: 1998年6月22日 | 1998年9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格林纳达 | 加入: 1998年6月22日 | 1998年9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格鲁吉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94年1月18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比利时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毛里塔尼亚 | 加入: 1964年10月26日 | 1965年4月11日 | 详细信息 | |
毛里求斯 | 加入: 1976年6月21日 | 1976年9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汤加 | 加入: 2001年3月14日 | 2001年6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沙特阿拉伯 | 加入: 2003年12月11日 | 2004年3月11日 | 详细信息 | |
法国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波兰 | 加入: 1919年6月24日 | 1919年11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继续适用宣告: 1993年6月2日 | 1992年3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泰国 | 加入: 2008年5月2日 | 2008年8月2日 | 详细信息 | |
津巴布韦 | 继承宣告/通知: 1981年9月29日 | 1980年4月18日 | 详细信息 | |
洪都拉斯 | 加入: 1993年11月3日 | 1994年2月4日 | 详细信息 | |
海地 | 加入: 1958年2月19日 | 1958年7月1日 | 详细信息 | |
澳大利亚 | 加入: 1925年7月30日 | 1925年10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爱尔兰 | 加入: 1925年10月22日 | 1925年12月4日 | 详细信息 | |
爱沙尼亚 | 加入: 1994年5月24日 | 1994年8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牙买加 | 加入: 1999年9月24日 | 1999年12月24日 | 详细信息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加入: 1964年5月14日 | 1964年8月1日 | 详细信息 | |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 加入: 1993年8月4日 | 1993年11月4日 | 详细信息 | |
瑞典 | 加入: 1885年5月29日 | 1885年7月1日 | 详细信息 | |
瑞士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白俄罗斯 | 继续适用宣告: 1993年4月14日 | 1991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科威特 | 加入: 2014年9月2日 | 2014年12月2日 | 详细信息 | |
科摩罗 | 加入: 2005年1月3日 | 2005年4月3日 | 详细信息 | |
科特迪瓦 | 加入: 1963年8月9日 | 1963年10月23日 | 详细信息 | |
秘鲁 | 加入: 1995年1月11日 | 1995年4月11日 | 详细信息 | |
突尼斯 | 加入: 1884年3月20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
立陶宛 | 加入: 1994年2月21日 | 1994年5月22日 | 详细信息 | |
约旦 | 加入: 1972年4月12日 | 1972年7月17日 | 详细信息 | |
纳米比亚 | 加入: 2003年12月29日 | 2004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罗马尼亚 | 加入: 1920年8月26日 | 1920年10月6日 | 详细信息 | |
罗马教廷 | 加入: 1960年7月21日 | 1960年9月29日 | 详细信息 | |
美利坚合众国 | 加入: 1887年3月18日 | 1887年5月30日 | 详细信息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加入: 1998年7月8日 | 1998年10月8日 | 详细信息 | |
联合王国 | 加入: 1884年3月17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
肯尼亚 | 加入: 1965年5月14日 | 1965年6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芬兰 | 加入: 1921年8月2日 | 1921年9月20日 | 详细信息 | |
苏丹 | 加入: 1984年1月16日 | 1984年4月16日 | 详细信息 | |
苏里南 | 继续适用宣告: 1976年11月16日 | 1975年11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荷兰王国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莫桑比克 | 加入: 1998年4月9日 | 1998年7月9日 | 详细信息 | |
莱索托 | 加入: 1989年6月27日 | 1989年9月28日 | 详细信息 | |
菲律宾 | 加入: 1965年8月12日 | 1965年9月27日 | 详细信息 | |
萨尔瓦多 | 加入: 1993年11月18日 | 1994年2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萨摩亚 | 加入: 2013年6月21日 | 2013年9月21日 | 详细信息 | |
葡萄牙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蒙古 | 加入: 1985年1月16日 | 1985年4月21日 | 详细信息 | |
西班牙 | 1883年3月20日 | 批准: 1884年6月6日 | 1884年7月7日 | 详细信息 |
贝宁 | 加入: 1966年9月22日 | 1967年1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赞比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64年12月31日 | 1965年4月6日 | 详细信息 | |
赤道几内亚 | 加入: 1997年3月26日 | 1997年6月26日 | 详细信息 | |
越南 | 1949年3月8日 | 详细信息 | ||
阿塞拜疆 | 加入: 1995年9月25日 | 1995年12月25日 | 详细信息 | |
阿富汗 | 加入: 2017年2月14日 | 2017年5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阿尔及利亚 | 加入: 1965年9月16日 | 1966年3月1日 | 详细信息 | |
阿尔巴尼亚 | 加入: 1995年7月4日 | 1995年10月4日 | 详细信息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加入: 1924年6月18日 | 1924年9月1日 | 详细信息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加入: 1996年6月19日 | 1996年9月19日 | 详细信息 | |
阿曼 | 加入: 1999年4月14日 | 1999年7月14日 | 详细信息 | |
阿根廷 | 加入: 1966年12月27日 | 1967年2月10日 | 详细信息 | |
马拉维 | 继续适用宣告: 1965年5月24日 | 1964年7月6日 | 详细信息 | |
马来西亚 | 加入: 1988年6月23日 | 1989年1月1日 | 详细信息 | |
马耳他 | 加入: 1967年8月29日 | 1967年10月20日 | 详细信息 | |
马达加斯加 | 加入: 1963年10月7日 | 1963年12月21日 | 详细信息 | |
马里 | 加入: 1982年10月14日 | 1983年3月1日 | 详细信息 | |
黎巴嫩 | 加入: 1924年6月18日 | 1924年9月1日 | 详细信息 | |
黑山 | 继续适用宣告: 2006年12月4日 | 2006年6月3日 | 详细信息 |
【参考资料】
(3)区域专利申请
简介
区域专利申请主要指通过区域性专利局进行申请,如欧洲专利局(EPO)实施的欧洲专利申请。该途径允许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文件,在参与该区域专利协定的多个国家内获得专利保护。
详细流程及特点
- 统一申请
- 申请人向区域专利局提交一份统一的申请文件。以欧洲专利申请为例,文件提交后经过统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统一审查程序
- 区域专利局采用统一的审查标准,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授权及后续程序
- 授权后,专利申请人需根据各指定国家的要求办理国家级的验证程序(例如翻译和公告等),以确保专利在各成员国内的有效性。
优点与局限
- 优点
- 统一审查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降低了重复提交和审查的工作量。
- 一次申请覆盖多个国家,便于集中管理和后续维权。
- 局限
- 尽管申请过程集中,但在授权后仍需满足各国的语言、翻译及验证要求。
- 区域内法律、费用和维持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后续程序较为复杂。
总结:这种区域性申请可以近似理解位一种小范围的PCT申请。也是提交一次,一个申请对申请到多个国家的审查模式
(4)直接国家申请
简介
直接国家申请指申请人在目标国家或地区直接向该国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由当地专利局依据本国专利法进行独立审查。该方式适用于专利保护需求仅集中在特定国家或当区域申请条件不适合使用PCT或区域申请方式时。
详细流程及特点
- 单独提交申请
- 每个国家要求单独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和格式必须完全符合目标国的专利法规定。
- 独立审查
- 各国专利局按照各自的审查程序对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审查标准、程序时限和费用均有所不同。
- 语言与翻译要求
- 申请文件通常要求使用该国官方语言,可能需要提供翻译件,这一环节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优点与局限
- 优点
- 直接针对特定国家的法律要求,申请文件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编写。
-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直接申请上可能具有较快的审查周期,适用于急需市场保护的情况。
- 局限
- 如果需要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则需要分别提交多份申请,整体费用和工作量大幅增加。
- 各国审查标准不同,可能导致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保护范围和结果存在差异。
(5)对比总结
申请种类 | 特点 | 优点 | 缺点 | 适用情况 |
---|---|---|---|---|
PCT国际专利申请 |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包含国际检索及(可选)初步审查阶段 | 一次申请覆盖多个国家;延长进入国家阶段时间;国际检索报告有助于技术评估 | 国际申请阶段不直接授予专利权;后续需进入各国国家阶段,程序和费用较复杂 | 计划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需要评估市场潜力及灵活调整申请策略时 |
区域专利申请 | 通过区域性专利局(如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获得区域内多个国家保护 | 单一申请覆盖区域内多国;审查程序较统一,便于管理 | 受区域内各国法律、语言及翻译要求影响;费用较高且保护范围受限 | 针对特定区域市场,如欧洲、中东等区域专利保护需求 |
直接国家申请 | 在目标国家直接提交专利申请,依各国专利法独立审查 | 直接符合目标国法律要求;可根据本国市场特点定制申请文件 | 每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费用高、流程繁琐;审批标准和审查周期可能差异较大 | 仅关注某一特定国家市场,或其他途径无法覆盖的国家专利保护需求 |
4.2.2. 授予条件
-
新颖性
- 定义与要求:新颖性要求申请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全球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包括文献、展览、口头报告、网络发布或其他方式。
- 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 申请人需仔细检查是否存在类似技术公开,确保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为独创性成果。
- 应注意专利检索的广度和深度,避免因不知情的先前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
- 某些国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也有严格要求,申请前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妥善保密,避免因无意泄露而影响新颖性。
-
创造性(或称为非显而易见性)
- 定义与要求:创造性要求申请内容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展现出突出的技术进步和显著的创新点,不属于对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改进。
- 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充分展示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和改进之处,最好附带技术效果或实验数据来证明技术进步。
- 对比分析相关领域内的现有技术文献(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提供详尽的背景介绍,帮助审查员理解发明的创新点。
- 注意各国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细微差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时需要根据目标国的具体要求适当调整申请文件的表述。
-
实用性(或称为工业适用性)
- 定义与要求:实用性要求申请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必须具备实际的应用价值和可行性。
- 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 申请文件中应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实现方式和具体用途,证明其在实际生产、商业应用或其他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 提供实验数据、实施例或者使用说明等,有助于审查员确认发明具有实际效果。
- 如果发明涉及多个用途,建议分别说明每个用途的实现方法和预期效果,以便于证明其广泛的适用性。
4.2.3 申请流程
(1)PCT国际专利申请
一、【申请须知】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特点】
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三、【申请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四、【申请优势】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
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五、【申请前提】
1、递交人资格:多个申请人,其中之一满足即可。
(1)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2、代理机构的委托:
中国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直接提交PCT国际申请,鉴于pct专利申请时间长、专业性强,如果申请人不熟悉,建议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语言:中文/英文。
4、提交的文件:(一式一份)
个人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请求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后补交附图会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逾期),优先权文件(如有)、委托书(如有)、序列表(如有)。
机构代申需提交的资料:1委托书;2专利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3发明人姓名、地址、邮编;4中国申请受理书;5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
5、提交形式:
(1)面交、邮寄、传真应当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2)电子形式:CEPCT 网站、CEPCT客户端(通常)、PCT-SAFE软件。
六、【申请程序】
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 国际阶段
-
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准备国际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附图。
-
国际检索:由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对申请文件进行检索,出具国际检索报告,评估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
(可选)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可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以获得对专利授权前景的专业意见。
-
公布:国际申请通常在提交后18个月(或基于优先权日)公开,包括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为公众提供参考。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第一阶段是国际阶段。他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1、 接受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专利性审查
PCT受理局将对受理的PCT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则将国际PCT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2、 国际检索
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国的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其中,国际检索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尽快送交PCT专利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指定国”的专利局。
3、 国际初步审查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参加条约的国家如果是受PCT第二章约束的,其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各个“指定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PCT规定的标准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而且该审查意见是由为数不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检索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该报告应当是比较可靠和可以依赖的。
在参加《专利合作条约》时,有些国家不受PCT第二章约束。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只能从受PCT第二章约束的指定国中选定一些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这些国家被称为“选定国”。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申请人,同时国际局还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该申请的“选定国”。
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国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向其他国家申请)。
- 国家阶段
-
进入国家阶段:自国际申请日起通常有30个月(部分国家为31个月)的时间窗口,申请人需选择并进入各目标国家或区域的国家阶段。
-
国家审查:各国专利局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满足各国的翻译、费用等要求,经过审查后方可获得专利授权。
-
维护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人还需按各国规定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不是自动发生的,必须由申请人来启动。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有些国家的国家法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晚于30个月(或2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得到。在国际阶段中没有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里进行。他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审批程序。
进入国家阶段后,需要根据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该国的官方语言)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然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七、【申请费用】
- 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费用项目 | 金额/描述 | 备注 |
---|---|---|
国际申请费 | 不超过30页:CHF 1330 (USD 1102) | 超出部分:每页加收 CHF 15 (USD 12) |
手续费 | CHF 200 (USD 171) | |
滞纳金 | 按应缴费用的50%计收 | 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中a项金额的50% |
- 国际费用
费用项目 | 金额/描述 | 备注 |
---|---|---|
请求明显错误改正公布的特别费用 | CHF 50 + 超过一页部分:CHF 12/页 | |
关于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公布的特别费用 | CHF 50 + 超过一页部分:CHF 12/页 | |
提前公布费用 | CHF 200 | |
文件副本费(优先权文件、申请文件) | 普通:CHF 35;认证:CHF 50 | |
文件副本费(小册子) | CHF 35 | |
其他文件 | CHF 5 + CHF 2/页;认证另加 CHF 15 | |
序列表(CD) | CHF 35 + 邮费 |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单位收取的费用(CNY计价)
费用项目 | 金额/描述 | 备注 |
---|---|---|
传送费 | CNY 500 | |
检索费 | CNY 2100 | |
检索附加费 | CNY 2100 | |
后提交费 | CNY 200 | |
优先权文件费 | CNY 150 | |
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 CNY 1000 | |
初步审查费 | CNY 1500 | |
初步审查附加费 | CNY 1500 | |
单一性异议费 | CNY 200 | |
副本复制费(每页) | CNY 2 |
八、【减费标准】
- 国际阶段
递交条件 | 优惠政策 |
---|---|
PCT成员国的自然人 |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
以电子形式递交请求书 | 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
以PDF形式递交请求书 | 国际申请费减缴1332元 |
以XML格式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 国际申请费减缴1998元 |
- 国家阶段
申请条件 | 优惠政策 |
---|---|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 | 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 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 | 免缴实质审查费 |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 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
八、【缴费期限】
费用类型 | 缴纳时间 | 法律依据 |
---|---|---|
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 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 细则14.1c;15.4;16.1f |
初步审查费、手续费 | 自国际初审单位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1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 - |
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 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缴纳 | - |
九、【退费受理】 |
- 受理局费用处理规则
情况描述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 |
---|---|---|
不作为国际申请 | 退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 细则15.6、16.2 |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或撤回 | 退国际申请费或检索费 | 细则15.6、16.2 |
- 国际初审局费用处理规则
情况描述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 |
---|---|---|
在传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前,撤回初审要求或初审要求被视为未要求 | 退回审查费、手续费 | 细则57.6、54.4 |
- 进入某国国家阶段的退费
费用类型 | 金额(CNY) |
---|---|
申请费(发明) | 900 |
申请费(实用新型) | 500 |
印刷费 | 50 |
宽限费 | 1000 |
优先权要求费 | 80/项 |
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 300 |
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 1200 |
单一性恢复费 | 900 |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300 |
优先权恢复费 | 1000 |
(2)巴黎公约申请
一、【申请须知】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申请人需向每个目标国家的专利局分别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使用目标国家的官方语言,并按照各国的具体要求进行准备。各国的专利局将独立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特点】
-
多语言要求:申请材料需使用目标国家的官方语言,增加了翻译成本和复杂性。
-
较短的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相比PCT途径的30个月,时间更为紧迫。
-
直接进入国家阶段:无需经过国际阶段的统一程序,直接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审查。
-
费用明确:各国的申请费用和审查费用在申请时即需明确支付,费用计算较为直接。
-
快速授权可能性:在某些国家,由于审查流程相对简单,可能更快获得专利授权。
三、【申请目的】
巴黎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国国民提供一种机制,使其能够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与本国相同的工业产权保护。其核心是优先权原则,允许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并享受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这一机制旨在促进国际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确保发明创造能够在多个国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申请优势】
-
快速授权:在某些国家,巴黎公约途径可能实现更快速的专利授权,适合急需专利保护的申请人。
-
明确的费用结构:各国的申请和审查费用在申请时即可明确,便于申请人进行预算管理。
-
直接沟通:申请人可以直接与各国专利局沟通,及时解决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适合少量目标国家:当申请人仅需在少数几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巴黎公约途径的费用和手续相对更为经济和简便。
-
外观设计保护:巴黎公约可以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PCT途径不包括外观设计。
五、【申请程序】
-
提交首次申请:申请人首先在其本国提交专利申请。
-
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目标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申请。
-
各国独立审查: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的专利法对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
授权与维护:通过审查后,各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申请人需按照各国规定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问题 | 答案选项 | 巴黎公约 | PCT |
---|---|---|---|
1. 专利申请想要保护的是什么类型? | 发明或实用新型 | 是 | 是 |
外观 | 是 | 否 | |
2. 是否有清晰的海外专利申请战略?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3. 是否已经准备了向所有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足够资金?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4. 是否对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有疑问?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5. 是否能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所有目标国提交申请文本及相关形式文件?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6. 是否希望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临时保护?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7. 是否希望尽快获得授权?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8. 目标国是否有审查能力较差的国家?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9. 是否需要强而有力的专利权,而目标国实审能力差或者没有实审? | 是 | 绝对 | 相对 |
否 | 相对 | 绝对 | |
10. 目标国是否超过5个?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
11. 目标国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但是为非PCT缔约国? | 是 | 绝对 | 相对 |
否 | 相对 | 绝对 | |
12. 是否总体资金紧张? | 是 | 相对 | 绝对 |
否 | 绝对 | 相对 |
例1:一家创新小公司新研发出了一种产品,技术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障,但资金紧张。计划在美国和欧洲2个市场申请专利。
通过问答得出的答案:
- 巴黎公约或PCT;2. 是→巴黎公约(相对);3. 是→巴黎公约(相对);4.否→巴黎公约(相对);5. 是→巴黎公约(相对);6.是→PCT(相对);7.是→巴黎公约(相对);8. 否→巴黎公约 (相对);9.否→巴黎公约 (相对);10. 否→巴黎公约 (相对);11. 否→PCT (相对);12. 是→巴黎公约(相对)
推荐选择巴黎公约途径。
例2:一家大型全球公司通过技术改进获得了一件新的发明创造,希望向全球进行大范围的专利申请,但最终市场尚未确定,预设目标国包括日本、中东地区、欧洲地区等。
通过问答得出的答案:
- 巴黎公约或PCT;2. 是→巴黎公约(相对);3. 是→巴黎公约(相对);4.否→巴黎公约(相对);5. 是→巴黎公约(相对);6.是→PCT(相对);7.是→巴黎公约(相对);8. 否→巴黎公约 (相对);9.否→巴黎公约 (相对);10. 否→巴黎公约 (相对);11. 否→PCT (相对);12. 是→巴黎公约(相对)
推荐选择PCT途径,但因中东地区有非PCT成员国,对于该非PCT成员国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
六、【申请材料】
-
专利申请请求书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附图(如有必要)
-
优先权文件(如要求优先权)
-
翻译成目标国家语言的申请文件
-
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
七、【申请费用】
各国的申请费用和审查费用因国家而异,通常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翻译费等。具体费用需根据目标国家的专利局规定进行核算。
八、【减费标准】
部分国家对特定类型的申请人或申请情况提供费用减免政策,如对小微企业、个人发明家等。具体减费标准需根据各国专利局的规定进行查询。
九、【缴费期限】
各国的缴费期限和要求不同,通常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或在申请过程中按照各国专利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费用。
十、【退费受理】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决定撤回申请,或者申请未被受理,部分国家的专利局可能会退还部分申请费用。具体退费规则和金额需根据各国专利局的规定进行查询。
(3)区域专利申请
(4)直接国家专利申请
1)美国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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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述
对于美国专利的申请,我们可以分两部分来看待这个问题,一部分是美国专利的申请途径和申请材料准备,另一部分则是美国专利的申请费用。
首先,让我们了解下美国专利的类型和申请途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专利的保护类型主要有发明专利(申请周期:2-3年,加速6-8个月,快的有3-4个月)、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18个月左右,加速6-9个月,快的有2-3个月),没有实用新型。
这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发明和植物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15年。
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机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隶属于美国商务部,主管专利审批和商标注册事务,对专利侵权和专利权行使并不具有管辖权。
而在审查流程方面,美国发明专利与中国发明专利相似,大致需要经过初审、公开、实审、授权等几个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申请人向美国申请专利的类型主要有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下美国发明专利有哪些申请途径。
一、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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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USPTO递交专利申请,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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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美国发明专利,可享有 12个月的优先权,申请人可先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递交专利申请,再在最早申请日(通常称为最早优先权日)12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递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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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PCT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可享有30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该途径由下述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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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申请方式:该方式由于是基于美国专利法35 U.S.C.371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将与PCT申请被视为同一件申请,其申请日为PCT的申请日,所以该申请方式简称为371申请方式。如果PCT申请以中文提交,以“371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应是PCT申请的英文翻译文本,说明书和附图必须忠实于原PCT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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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pass申请方式:该方式称为旁路申请方式,主要是以PCT申请为母案,依据美国专利法35 U.S.C.111,将PCT以继续申请的方式转化为美国本土申请,相当于是一个全新的美国申请。作为PCT申请的连续案或部分连续案,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较大范围的修改,甚至是增加新的内容,该申请方式也被称为111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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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申请人选择第1或第2种途径递交专利申请的话,申请人需要在中国先请求保密审查。
二、申请材料
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简称POA)、宣誓或声明(Oath or Declaration)、转让协议(Assignment)、IDS、优先权信息(如有)。
PS:果是委托代理所申请美国专利,申请人只需提供发明人和申请人信息、专利文件、优先权信息(如有),其他的签署文件,代理所都会做好后交予申请人签字;而其他相关信息,代理所也会翻译好再交予申请人确认。
三、专利申请官费
2022年12月29日USPTO新调整的美国专利各项官费(截至发文日最新官费),内容如下:
四、收费标准
由于我国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基本都是通过委托国内代理所,再由国内代理所的美国长期合作律所向USPTO递交专利申请,对于一件美国专利的申请,申请人除了应支付申请官费外,还应支付美国律师代理费和国内代理所服务费。在我们的国际专利代理实务中,我们一般会将专利代理的费用收取分为四个阶段,即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和维持阶段。当然,也有分为两个阶段的,即从专利申请到授权颁证(包干)为第一阶段,专利维持为第二阶段。
上述两种收费方式,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需求,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至于美国律师费和国内代理所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关键还是要看各个代理所的成本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卢森堡专利申请
3)尼日利亚专利申请
4.2.4. 专利加急
(1)PCT专利加急
(2)巴黎公约公约加急
(3)区域专利加急
3. 国际专利加急之前置程序之国内授权加急(国内发明一个月授权途径详解)
快速预审(发明1-6个月授权)
快速预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地设有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个保护中心的领域有所区别,一般是当地的重点扶持产业)
2.单位去保护中心备案(备案所需时间大概一周)
3.代理机构去保护中心备案
4.预审的专利符合保护中心的领域要求(全国各地的预审咨询可联系我司)
截图展示:
- 国际专利加急程序之pph加急
基于国内的专利授权结果,在进入其他国外国家时,可以进行专利加急审查(比如美国可以实现半年内授权)。
4.2.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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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要求
国际申请允许申请人以首次提交的国家申请为基础,在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这对保持申请的新颖性十分关键。 -
语言和翻译问题
国际申请文件通常要求使用国际认可的语言(如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而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同国家可能要求提供本国语言的翻译件。 -
费用预算
国际专利申请涉及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初步审查费及各国家阶段的费用。申请人需提前规划预算,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申请进程。 -
法律差异
各国专利法律及审查标准存在差异。申请人应根据目标市场的法律要求调整申请策略,并考虑寻求专业机构协助。 -
时限管理
国际申请到国家阶段转换存在严格的时间限制,逾期可能导致申请权利的丧失。因此,务必提前安排好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准备工作。
4.2.6. 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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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与直接国家申请有何区别?
国际申请(如PCT途径)允许申请人以一份文件覆盖多个国家,延后进入国家阶段;而直接国家申请则需单独提交文件,程序和要求各不相同。 -
PCT国际申请的主要优势有哪些?
该途径能够延缓各国阶段的费用支付和文件准备工作,通过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意见帮助申请人评估授权前景,并为后续修改提供依据。 -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为申请人提供了客观的技术评估,帮助识别申请中的缺陷或不足,使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前有机会进行优化,提高授权成功率。 -
优先权在国际申请中如何发挥作用?
申请人可利用首次提交国家申请的优先权,在12个月内申请国际专利,确保所有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均以同一申请日进行审查,有助于维护发明的新颖性。 -
进入国家阶段时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除了必须满足各国专利局的格式、语言和费用要求外,申请人还需关注各国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审查标准的不同,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以确保专利在各国顺利获得授权。
5. 参考资料
- 对于专利,你还有多少误解?
- 我国专利制度的回顾、反思与展望——写在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
- 一图看懂专利申请问题
- 专利法概述
- 关于专利的介绍(总则)
- 不再糊涂,一文搞懂PCT国际专利申请! - 知乎 (zhihu.com)
- 一文全了解——PCT专利申请! - 知乎 (zhihu.com)
- 知识点!:PCT申请的一个好处——可以修改译文错误 - 知乎 (zhihu.com)
- (14 封私信 / 16 条消息) 有没有人分享一下专利国际申请的经验? - 知乎 (zhihu.com)
- 外贸知识产权保护之:国内外加快审查申请的组合策略(比如美国专利半年内授权) - 知乎 (zhihu.com)
- 知产杂谈 - 知乎 (zhihu.com)
6. ToDo
- 统一 4.2.3 下四个子篇目的文章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