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水质数据发布系统(Index - My ASP.NET Application)从2021年1月开始提供地表水融合水质月度数据,包含水质等级,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猛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指标。具体坐标位置可参考“十四五”地表水水质国控断面坐标位置数据(共3613个点位,含断面名称、所在流域、所在水体、水体类型、经度、纬度、断面属性、所在省份、所在地市)_lemonade723的博客-CSDN博客
样例如下:
各流域(市)数量具体数量如下(随时间变化稍有不同):
巢湖流域 29、滇池流域 22、海河流域 267、淮河流域 375、黄河流域 289、辽河流域 198、松花江流域 287、太湖流域 154、西北诸河 136、西南诸河 145、长江流域 1120、浙闽片流域 209、珠江流域 382;
安徽省 201、北京市 31、福建省 101、甘肃省 76、广东省 152、广西壮族自治区 114、贵州省 110、海南省48、河北省 118、河南省 153、黑龙江省 137、湖北省 196、湖南省 162、吉林省 111、江苏省 238、江西省 150、辽宁省 151、内蒙古自治区 129、宁夏回族自治区 17、青海省 35、山东省 143、山西省 82、陕西省 101、上海市 41、四川省 189、天津市 41、西藏自治区 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7、云南省 199、浙江省 154、重庆市 86。
附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一、工作方式
国控断面监测为国家事权,由总站统一组织运行管理。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流域监测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任务安排开展有关断面监测。西藏、青海、新疆和海南4省(区)断面,由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采测分离模式组织监测。
二、数据报送
现场监测分析结果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实行数据即时上报;实验室分析结果通过上述系统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监测数据填报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 87号),评价数据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 82号)。采测分离模式开展断面监测出现水质异常时,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 2号)、《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现场监测异常数据处置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 447号)等技术规定,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三、数据审核
断面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须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和《地表水水质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审核办法(试行)》(总站水字[2020) 246 号),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终审和入库工作。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