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注册的商标做企业名称涉及侵权吗?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如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字样的,构成商标侵权。如未突出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营范围类似,且该商标经过使用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将他人注册商标

用于企业名称会承担侵权责任

河北某公司注册有“某慈”商标,并经过数年发展,经营状态良好。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市场调研中,发现河南存在某河南某慈公司,将“某慈”作为自身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

经过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河南某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营业场所、服务物料上突出使用“某慈”字样,已经构成《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引申思考一点,如果被告河南某慈公司未突出使用“某慈”字样,而是规范使用企业字号,那会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类案检索,检索到类似案例,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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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西安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有企业全称,但其所使用字体均匀一致,属于对产品生产企业真实名称的合法示明行为。并且,在外包装上,西安某公司使用了其自有注册商标,并未对“诉争商标”进行突出性使用。因此,显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但是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领域高度重合,且原告经过长时间经营具有一定知名度,所以被告应当做出适当避让。被告的采取了与原告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合作、联营等特定关系,从而对他人商誉不正当攀附和利用,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得知,在企业名称命名时,命名人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避让注意义务,切勿与他人商标、产品、服务或字号雷同或者高度近似,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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