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的条件要求
个人信用评估抵押房屋评估贷款的担保
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规定
还款方式贷款所购房首付款规定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的确定
贷款的偿还办法借款人享受的保险贷款的经办部门
办理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
  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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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 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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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对象的条件要求
  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市(包括所属区县)购买自住住房;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6.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 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 夫妻双方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将贷款全部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该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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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信用评估
  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二手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核时,须提供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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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房屋评估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及其它管理部认定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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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的担保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有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保险、抵押+连带责任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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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受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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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贷款利率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96%,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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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规定
  1.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AA级的可上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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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还款方式
  目前,提供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提供等额均还还款方式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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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贷款所购房首付款规定
  目前,贷款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要求最低购房首付款为房屋评估值的10%;贷款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要求最低购房首付款为房屋评估值(不必评估的住房,为实际购房款)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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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的确定
  1.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3.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必须同时满足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的要求。
  ※ 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是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对于其它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 离退休职工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确定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 计算借款人月收入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8%计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如缴存比例为10%,则按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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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贷款的偿还办法
  每月,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前,在用于偿还贷款的活期存款账户中存入(或存有)足够的月还款额以备银行划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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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款人享受的保险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统一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本保险融合了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方面的内容。
  如果发生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室内财产(限于室内装璜、家具和家用电器)损失、借款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等情况的,借款人可以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全部或部分免除剩余贷款本金。
  ※ 对于由战争、核子辐射或污染等属责任免除范围内原因所致上述情况的,借款人不享受全部或部分免除剩余贷款本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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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贷款的经办部门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在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管理中心规定由指定管理部办理的项目,借款申请人须到指定管理部办理,如二手房一般按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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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办理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序 号材料名称规 格份 数备注
1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 件1 
2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 件1外地户口可提供复印件
3有效居住证明原 件1非北京市户口须提供
4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 件1已婚者提供
5离退休证明原 件1离退休职工提供
6收入证明原 件3离退休职工提供
7最高学历证明原 件1大专以上学历者提供
8职称证明原 件1 
9购房合同原 件1 
10预售登记备案表原 件1 
11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复印件1购房改房者提供
12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复印件1购房改房者提供
13单位所售公房大产权证或确权证明复印件1购房改房者提供
14集资建房方案复印件1购集资房者提供
15集资建房方案批复复印件1购集资房者提供
16集资建房批复在房改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1购集资房者提供
17首付款在指定管理部专户存储证明复印件1购集资房者提供
18卖方房屋产权证或确权证明原 件1购二手房者提供
19首付款已付证明原 件1购二手房者提供
20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七)贷款的办理程序

有关说明
  1.借款申请人可自行办理贷款手续,也可委托管理中心认证的代办机构代为办理(需本人完成的有关手续仍需本人到场)。
  2.在借款申请人材料齐备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各管理部1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全部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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