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学员找到工作了,还是一家大公司,但是HR跟他说,为了薪资保密,劳动合同中将会不写薪资具体数值,但是人事又跟他说:“会把附件截图给他”。
反正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是没碰到这么奇葩的事情。于是我把这一情况发在朋友圈,有很多小伙伴纷纷在底部留言,我一看还有不少公司这样操作的。我简单的摘抄一些:
“合同的确不写,我两家公司都不写,只是会在offer上写明”
“有的,我就是。”
“有的公司是这样,有个工资表会签字盖章。”
“有,发生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少赔偿,尽量别入坑。”
“这样是违法的,HR领导是个人精才会这么操作。”
“我们公司更奇葩,签完直接合同都不给。”
“我们公司就是这样,但公司也兑现了承诺。”
“避税。”
“遇到过,还不止一次,很多公司都这样的。”
“薪资要这么保密嘛?感觉就是坑。”
“看公司规模吧,我们公司几万人,都是这样的。”
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首先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面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否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有的同学说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少赔偿。其实是有薪资流水的,这一查就能查出来,似乎也少不了赔偿吧。
再说薪资保密,难道合同不写具体数值就保密了?如果我想跟别人说,也阻挡不住保密的节奏吧。
那遇到这种公司我们该怎么办呢?如果能找到更好的,那这种公司建议直接pass,如果一时半会找不到更好的,可以在定岗定薪之后找HR看看能不能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定要盖公司的章。
不知道大家对公司这一行为有啥看法,可在评论区说出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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