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ing in Java》第四版笔记---访问权限控制

class A{
  private C c;
  B b;
  //getter,setter方法就不贴出来了

  public void test(){
    c = new C();
    b = new B(c);
    system.out.print(b.getC().toString());
  }
}
class B{
  public C c;
  //getter,setter方法就不贴出来了

  public B(C c){
    this.c = c;
  }
}
class C{
  
}

在第6章《访问权限控制》6.2.3小节最后一段有这样一句话:不能因为在类中某个对象的引用是private,就认为其他的对象无法拥有该对象的public引用。

个人理解:

在上面代码中,类A和类B都有对类C的引用,类A还有对类B的引用。在类A的test()方法中,虽然成员C的访问权限时private,但是成员B可以用成员c作为入参来调用类B的构造函数创建成员b。

第一次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不知所云(可能是翻译得不是很到位),后来仔细想了想,觉得作者的原意可能是我理解这样的,如果各位有不同理解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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