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冤大头!大数据“杀熟”最高罚5000万!

经常使用某个APP,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价格比“新手”贵?那你一定是遇到了“大数据杀熟”!

据了解,“大数据杀熟”是指企业分析和预测消费者大数据,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价格的“价格歧视”行为。

例如:

你是某旅游票务平台的老客户 ,你订票的价格要比新客户高;

你是某外卖平台的会员,你订餐的价格要比非会员高;

你是某美容店的资深顾客,同样的服务你的价格要比新顾客高;

......

大数据分析你每月网购花费上万元,消费力高,给你推送高价产品;

大数据分析你查看了几次某航线的机票,再次进入机票价格即上涨;

大数据分析你从未投诉过商家,把假货、次货卖给你。

......

近日,针对“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深圳有明确处罚了!

深圳发布《征求意见稿》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了深圳市大人常委会的审议,并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呈现多个亮点,如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保护个人数据等。其中,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引发网友热议。

为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划红线

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深圳是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深圳率先就数据立法,不仅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并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

“最小必要”即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用户可拒绝被画像

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画像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对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即处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且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人脸识别、指纹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同样被纳入敏感个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处理这类数据不仅要遵守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规定,还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数据处理者需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确立数据公平竞争原则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此外,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此次立法也予以回应,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应对数据侵权维权艰难

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惩处手段,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为严厉打击个人数据侵权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处理个人数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是现实中,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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