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六大原则

1. 单一职责原则(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SRP):

一个对象应该只包含单一的职责,并且该职责被完整地封装在一个类中。

2. 里氏代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SP):

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S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的对象o2,使得以T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2都代换成o1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变化,那么类型S是类型T的子类型。
或定义为:所有引用基类(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3. 依赖倒转原则(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 DIP):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二者都应该依赖其抽象;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抽象。
4. 接口隔离原则(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 ISP):

客户端不应该依赖那些它不需要的接口。 或定义为:一旦一个接口太大,则需要将它分割成一些更细小的接口,使用该接口的客户端仅需知道与之相关的方法即可。
或定义为: 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5. 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 LoD):

又称最少知识原则(Least Knowledge Principle, LKP),典型定义: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只与你的直接朋友通信;每一个软件单位对其他的单位都只有最少的知识,而且局限于那些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软件单位。
6. 开闭原则(Open-Closed Principle, OCP):

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也就是说在设计一个模块的时候,应当使这个模块可以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被扩展,即实现在不修改源代码的情况下改变这个模块的行为。
抽象化是开闭原则的关键。 开闭原则还可以通过一个更加具体的“对可变性封装原则”来描述,对可变性封装原则(Principle of Encapsulation of Variation, EVP)要求找到系统的可变因素并将其封装起来。 

在软件测试中还有第七个原则----------------

合成复用原则(Composite Reuse Principle, CRP):
又称组合/聚合复用原则(Composition/ Aggregate Reuse Principle, CARP),尽量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继承来达到复用的目的。
分析:
合成复用原则就是指在一个新的对象里通过关联关系(包括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使用一些已有的对象,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新对象通过委派调用已有对象的方法达到复用其已有功能的目的。简言之:要尽量使用组合/聚合关系,少用继承。 在面向对象设计中,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法在不同的环境中复用已有的设计和实现,即通过组合/聚合关系或通过继承。 继承复用:实现简单,易于扩展。破坏系统的封装性;从基类继承而来的实现是静态的,不可能在运行时发生改变,没有足够的灵活性;只能在有限的环境中使用。(“白箱”复用 ) 组合/聚合复用:耦合度相对较低,选择性地调用成员对象的操作;可以在运行时动态进行。(“黑箱”复用 )

组合/聚合可以使系统更加灵活,类与类之间的耦合度降低,一个类的变化对其他类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少,因此一般首选使用组合/聚合来实现复用;其次才考虑继承,在使用继承时,需要严格遵循里氏代换原则,有效使用继承会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降低复杂度,而滥用继承反而会增加系统构建和维护的难度以及系统的复杂度,因此需要慎重使用继承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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