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使用原生态类型(没有类型参数的泛型)是合法的,但是永远不应该这么做。如果使用原生态类型,就失掉了泛型在安全性和描述性方面的所有优势。既然不应该使用原生态类型,为什么 Java 语言的设计者还要允许使用它们呢?这是为了提供兼容性。因为泛型出现的时候,Java 平台即将进入它的第二个十年,已经存在大量没有使用泛型的Java 代码。人们认为让所有这些代码保持合法,并且能够与使用泛型的新代码互用,这一点很重要。它必须合法才能将参数化类型的实例传递给那些被设计成使用普通类型的方法,反之亦然。这种需求被称作移植兼容性(MigrationCompatibility),促成了支持原生态类型,以及利用擦除(erasure)实现泛型的决定。虽然不应该在新代码中使用像 List 这样的原生态类型,使用参数化的类型以允许插入任意对象(比如List<Object>)是可行的。原生态类型List 和参数化的类型List<object>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不严格地说,前者逃避了泛型检查,后者则明确告知编译器,它能够持有任意类型的对象。虽然可以将List<string>传递给类型 List 的参数,但是不能将它传给类型List<object>的参数。泛型有子类型化(subtyping)的规则,List<String>是原生态类型 List 的一个子类型,而不是参数化类型List<Object>的子类型。因此,如果使用像 List 这样的原生态类型,就会失掉类型安全性,但是如果使用像List<object>这样的参数化类型,则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