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概述
1.1 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就是一个行为满足哪些条件即可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或规格。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
1.2 与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等问题。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1.3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此为四要件,四要件顺序不能颠倒。
1.3.1 基本含义
1.3.1.1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社会生活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3.1.2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有些罪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1.3.1.3 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1.3.1.4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
1.3.2 原理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认定某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应同时考虑这四个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排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这一逻辑体系极为严密,这种排列方式准确地遵循了定罪的司法逻辑。
1.3.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定罪时要同时符合客观、主观两个方面,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某一犯罪构成内相符合、相统一,才构成某一犯罪。
Tips:
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过失),均以犯罪论处。
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
1.4 犯罪构成的特征及意义
1.4.1 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1.4.2 意义
1.成立犯罪的标准,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3.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区分一罪和数罪。
4.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2.1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1.1 基本的犯罪构成
单独之罪、完成之罪
由分则条文规定
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就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2.1.2 修正的犯罪构成
未完成之罪、共犯之罪
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
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形态的犯罪构成。由于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2.2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2.2.1 标准的犯罪构成
通常之罪
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习
2.2.2 派生的犯罪构成
减轻之罪、加重之罪
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