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用假公章签了份合同,企业为什么要认账?

在和客户交流的过程中,突然遇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 。索性就和我公司法务展开了讨论。先说结论,企业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且认定合同有效。

有懂法律或者懂业务的同学也可以评论自己的观点。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权限: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使对方合理相信其有代表权的情形(即表见代理),即便使用的公章是假的,合同仍然可能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董事长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合同是否有效,需看是否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内容等要件。如果除公章外,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视为有效。但是,公司可以基于被欺诈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请求。

综上所述,尽管董事长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企业可能因为表见代理原则等因素需要先对外“认账”,即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如何追究董事长的法律责任就不阐述了。

从公司业务的角度分析:

因为签章问题而无效,可能会对企业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造成中断,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企业可能会从多种角度上考虑先“认账”,不然已签订的合同就会遇到大麻烦.....

那如何避免类似问题,从合同发起方【甲方】来说,对方已经是董事长了基本上无法避免【董事长是老大了】,那我们【乙方】可以在合同内空白处留有“印模”,合同中特别注明'印模'应与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保持一致。在合同空白处加盖此印模,即视为公司真实意愿的体现,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避免方法,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章系统签订合同,因为电子签章具有不可抵赖性,可以有效防止伪造。在使用电子签章签订合同时,首先会对企业/个人进行实名认证,其次在签署过程中会对企业/个人签字盖章行为进行意愿校验,就是所谓的人脸识别或者短信验证码授权,保证签约过程中有迹可循,确保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从而避免伪造萝卜章和不承认真实签订意愿。

有需要开源电子签章项目的可以下载源码

欢迎大家分享更多有关萝卜章的真实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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