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弹窗被判刑,内因是“不知”还是“不愿”守法?

无边界思考,攻守两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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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因框架可分为:不知、不能、不愿。结合“强制弹窗被判刑”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越过道德的边境,我们走过刑法的禁区”的内因。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2020年5月,被告人牛某、高某合伙以高某父亲的名义成立公司并担任实际经营人,开发工具类APP在华为等安卓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牛某与高某商议后,在开发的“好用来电秀”“雄狮扩音器大师”“最美充电动画”等APP中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充电、连接WiFi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并隐藏软件图标、进程、广告关闭键等,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牟利,非法获利2万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数量20部以上。

上海闵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位、被告人牛某、高某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被告人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案退缴款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 立案标准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外因上,这定罪量刑的标准的确很低,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也可以理解,毕竟社会危害性大。

内因上,可以把分为“不知”守法和“不愿”守法。

“不知”案例:不知触犯法律,或者知道是一般违法但不知触犯刑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为不知。当然这里的“不知”与我国刑法中的“明知”不是同一个概念,刑法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需要知道具体罪名和法条规定。

“不愿”案例:在知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因陷入利益的漩涡,仍想绕过监管,甚至越过刑法的红线。

本案中,牛某、高某的情节刚达到立案标准线之上,非法获利2万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数量20部以上。是业务还没起量?还是人家只想赚点小钱不知道违法?

法院认为牛某、高某明知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法律规定,却依旧以身试险,非法控制手机系统,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秩序,更损害了手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人生刑不刑,思考保平安

Q1:大伙儿觉得“强制弹窗被判刑”案例中的被告人是哪派?是“不知”守法还是“不愿”守法?

Q2:大伙儿能优化被告人的商业模式嘛?不涉刑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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