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专业基础:计量法律法规

一、国内法规体系的组成

中国计量法规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体系,由计量法律、计量行政法规、计量规章组成部分构成。这些组成部分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法制基础。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计量法规体系的基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法明确了计量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构、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活动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计量法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是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政法规包括《计量法实施细则》、《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为计量活动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对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细则由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这一命令明确了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了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于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3.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法定计量单位在我国的全面实行,为计量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指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需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这些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从而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针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该办法规定了进口计量器具的检验、审批、注册等程序,确保了进口计量器具的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6.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国防领域的计量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确保了国防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防利益的有效维护。

  7.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这一通知针对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进行了规定,推动了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统一和标准化。

此外,还有一些与计量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关于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计量行政法规体系,为计量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3、计量规章

国家技术监督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这些规章对计量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计量活动的有序进行。

  1.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该规章旨在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该规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义、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型式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该规章规范了全国计量比对工作,旨在通过计量比对活动,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和等效一致,提升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该规章对计量比对的组织、实施、结果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规章针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净含量标注、计量检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计量规章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低于计量行政法规。在行政审判中,计量规章通常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计量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旨在加强计量工作的法制化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计量保障。

1、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监督管理是确保计量活动合法、公正、准确的重要手段。立法通过明确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计量活动在有序、规范的环境中进行。

2、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是计量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立法确立了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并规定了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这有助于维护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因计量单位不统一而导致的计量误差和纠纷。量值的准确可靠是计量活动的核心要求。立法通过规定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使用、检定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确保计量器具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从而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这对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计量作为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立法通过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等措施,为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4、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计量活动涉及国家、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立法通过明确计量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免受计量不准确、不公正等行为的侵害。同时,立法还规定了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计量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三、计量法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广泛,涵盖了计量活动的各个方面,旨在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1、适用的地域

该法律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地区,确保全国范围内的计量活动都遵循统一的法律规范。

2、调整对象
  •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涉及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管理。
  • 进行计量检定:包括对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涵盖计量器具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确保市场上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
  • 使用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该法律对计量单位的使用进行规范。
  • 实施计量监督: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3、具体内容

3.1. 计量器具的定义与分类

  •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 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3.2. 计量检定的定义

  •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3. 监督管理体制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4. 计量基准的建立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3.5.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6. 部门和企业计量标准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或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各章总结

  • 1.总则
    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同时,该法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计量活动都必须遵守。此外,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共同构成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其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最后,该法确立了监督管理体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监督管理。

  • 2.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计量基准器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地区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并经考核合格后使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本部门或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经考核合格后使用;对特定领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机构检定;计量检定必须遵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工作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 3.计量器具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生产新的计量器具产品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禁止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定,并出具合格证;使用计量器具时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以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 4.计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根据需要,计量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计量监督员和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纠纷时,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

  • 5.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违反计量法的法律责任。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或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将受到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也将受到责令停止使用和罚款的处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其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将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6.附 则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各章总结

第一章 总则

  • 规定了细则的制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明确了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并指出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需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 阐述了国家发展计量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包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等提供计量保证。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 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包括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等。
  • 明确了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 规定了计量基准的量值应与国际保持一致,并赋予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工作状况不适应的计量基准的权力。

第三章 计量检定

  • 规定了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与生产、科研等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并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 明确了计量检定工作应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 规定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条件。
  • 明确了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需要经过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
  • 规定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 规定了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要求。
  • 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
  • 禁止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六章 计量监督

  • 明确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监督方面的职责。
  • 规定了计量监督员的任务、任命和证件颁发要求。
  • 明确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要求。
  •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 规定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 明确了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
  • 规定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工作。
  • 明确了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 规定了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第九章 费用

  • 规定了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等应缴纳的费用,并指出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但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所需经费的列入财政预算要求。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规定了违反细则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 明确了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违法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对细则中涉及的用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 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细则。
  • 明确了细则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的制定权,以及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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