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牌照在备案或重新备案时,必须上传《推荐函》?

孟凡富

3月6日,我们承接了某聚合支付机构的重新备案任务。在查找其退回原因时,发现主要是《推荐函》中的支付机构章不够清晰,导致备案系统无法识别。尽管该机构同时上传了与支付机构的协议,但备案仍然未能通过。这一情况不仅增加了与支付机构的沟通协调成本,而且对成功备案的助力非常有限。因此,《推荐函》为非必须提供项。

  • 《推荐函》在备案中的具体要求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规定,对于未开展但计划开展收单外包服务的机构,以及因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在重新备案期间没有有效合作协议的机构,在没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推荐函》。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备案机构的合规性。

  • 《推荐函》的出具与提交要求

《推荐函》需要由有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清算机构盖章出具,备案机构不能自行盖章后提交。此外,合作收单机构信息和推荐函需要在备案系统指定栏位提交,不可将合作协议当作推荐函上传,否则审核时会被退回。

  • 涉及风险线索时的《推荐函》提交要求

若备案系统审核提示出现“备案审核中,协会检索到涉及你公司风险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你公司经营合规情况”等审核意见,证明备案机构或拟备案机构已被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纳入重点风险排查范围。此时,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推荐函》且仅可提交1次。具体要求根据合作收单机构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合作收单机构在5家(含)以下的,提供每家收单机构总公司(银行可为省级分行)的推荐函。
  2. 合作收单机构超过5家的,至少应提供5家收单机构总公司的推荐函。若合作收单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则每类至少提供2家代表性机构的推荐函。
  • 《推荐函》的实际操作经验

在实际操作中,已开展收单外包业务合作的备案机构或与收单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的机构,推荐函为非必填材料。笔者根据多年的操作经验,建议以提供合作协议为主,因为合作协议更能直接证明备案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业务合规性。

  • 结论

综上所述,备案聚合支付机构或拟备案机构在未与收单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涉及风险线索时间时,必须提供收单机构的《推荐函》。而与收单机构已签署了协议的机构,则不一定要求提交推荐函。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以协议为主,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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