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为公共数据立法:采集数据不得强制公民多方式重复验证

浙江正审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旨在规范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条例强调合法、正当、必要的数据采集原则,禁止强制重复验证个人生物信息,并设定了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及安全防护措施,旨在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障。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浙江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将有法可依。

7月27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从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监管等方面规范了公共数据的边界、范围和治理体制、机制等。

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是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至6月底,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78.8万项,归集公共数据624.4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402.9亿次,支撑保障省市县三级各类应用2924个;全省已开放数据集18493个、数据51.96亿条。“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先发地、数字化改革的先行省,浙江有条件也有必要在公共数据立法上先行一步。”《关于<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称。

根据《条例(草案)》,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燃气、水务、电力、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根据当地应用需求,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邮政管理等工作机构经协商后提供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数据。

针对数据采集和归集中存在的个人信息非法采集、重复采集,数据归集不够“统”不够 “全”等,《条例(草案)》要求采集数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草案)》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原则、分类、获取方式和程序,明确要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共享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共享安全管理。

开放与利用方面,针对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处于起步阶段,开放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内涵、性质、重点与范围,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设置有差别的开放方式。

为保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还针对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不当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构建监管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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