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使用.net技术,而成为被告

 

       前两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看到了一个行政裁定书,其中有一段很有趣:“关于质疑上海XX公司医院软件产品都基于美国微软.net技术体系开发,属于国家禁用技术体系,完全不支持信创“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原件如下:

虽然这个判决,最后是“依法不应予以立案,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但是就这个把.net技术当国家禁用技术体系,完全不支持信创,作为正式起诉内容。这个事情,很震惊,超出了认知范围,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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