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外挂是什么,制作销售AI外挂违法吗,怎么判?

一、作者介绍:邓琳律师

专业领域: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辩护、控告、风险防控与合规

邓琳律师具有法学、计算机科学复合专业背景;担任过多家中大型上市科技集团的高级开发、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在法律+科技领域有过创业经历,专注于数字经济与网络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仅讨论AI外挂的刑法评价,关于传统外挂的刑法评价和外挂制作、销售、使用者的罪与非罪辨析可以参考我之前的文章:

制作销售游戏脚本外挂违法吗?被抓了怎么判?-CSDN博客

二、案例介绍

AI外挂案宣判

2024年5月6日下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AI外挂”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未退缴的个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由于该判决书没有公开,无法看到判决书的全文,但从TX发布的新闻可以看到法院的主要观点如下:

案涉“AI外挂”中“cvc”等程序对《无畏契约》等射击游戏中的游戏画面数据进行了未授权获取,对游戏中处理的鼠标数据指令进行了未授权的修改,增加了游戏中“自动瞄准”和“自动开枪”的功能,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环境,属于破坏性程序。

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本案仅仅是根据鉴定意见中有“属于破坏性程序”来认定被告人有罪,我认为该案至少在法理上存在较大瑕疵,甚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 什么是AI外挂

使用计算机视觉目标识别技术实现AI锁头外挂

1、AI外挂的实现原理

AI外挂是开发人员通过对游戏界面元素和操作指令进行AI建模,主要用到的是计算机视觉中的目标识别技术,该技术比较成熟,通常用于人脸识别,目标追踪等等。

目标识别

然后利用大量玩家的界面元素数据以及对应鼠标键盘的操作数据来对AI模型进行训练,使得AI模型通过输入游戏客户端界面元素的数据,自动推理出鼠标键盘的操作,从而模拟人类玩家整个“发现敌人-瞄准敌人-击杀敌人”的完整游戏操作。整个流程远超人类识别画面后进行操作的速度,以此来实现快速自瞄锁头等作弊操作,一般常常用于竞技类游戏,确实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但破坏游戏的公平性不等于就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救济。

2、 AI外挂与传统外挂在技术原理上有哪些差异?AI外挂都有哪些种类?

传统外挂主要是通过破解游戏内部的加密数据,例如人物坐标、枪口朝向、子弹伤害等,通过对这些关键数据的入侵、监控和篡改来达到例如透视自瞄,范围伤害等作弊功能。

而正如前文所说,AI外挂的实现是模拟人类操作的外挂对抗方式,通过机器的高反应速度来获得超越玩家的收益。整个过程不需要读取除游戏图像信息外的任何信息,完全脱离游戏数据。

AI外挂大体上分为两类:

● 单机AI挂:外挂软件在游戏本机上截取游戏画面,利用本机GPU运行推理模型感知敌人坐标,最后模拟输入移动准心自动开枪;

● 多机AI挂:在作弊机器上通过软件/视频采集卡/视频录制软件采集游戏画面,传输到另外一台机器上进行推理,再返回作弊机器进行操作;

四、制作销售AI外挂是否违法犯罪

1,什么样的外挂涉及违法犯罪

在我的之前的文章中可以看到,我的观点是,制作销售外挂是否构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主要看外挂程序的实现原理有没有涉及到:

“超出用户账号的授权范围或者绕开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来获取、修改、增加数据”,有没有侵入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

而AI外挂的实现完全不涉及读取除游戏图像信息外的任何数据,更不涉及到超出用户账号的授权范围或者绕开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来获取、修改、增加数据。

那么显然制作、销售AI外挂从刑法上来看是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

2,鉴定意见中的“属于破坏性程序”

很多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为鉴定意见中是否包含“属于破坏性程序”,从裁判文书数据中可以看到,只要案涉外挂程序有“属于破坏性程序”的评价,几乎都会被认定有罪,但其实鉴定意见中的“属于破坏性程序”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破坏性程序”,只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评价外挂程序是否导致了该游戏的公平性有没有受损,该评价不是构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定要素。

3,破坏性程序的法律定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2)、(3)项规定的程序的;(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刑法中关于“破坏性程序”的法律定义是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并且从客观上来看,构成该罪必须要有对系统数据进行增删改的行为,且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比较常见的是控制大量肉鸡对某目标系统进行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造成系统瘫痪的。

而从AI外挂的实现原理来看,游戏外挂只是影响了游戏的竞技公平性,不会导致游戏程序无法运行或者说整个游戏的服务器系统崩溃,不能正常运行,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破坏性程序“的程度。

AI外挂只需要获取玩家目之所及的界面元素,不像传统外挂一样存在绕开游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游戏数据的情况,仅凭鉴定意见中的“属于破坏性程序”就认定制作、销售AI外挂的人构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五、总结

由于承办司法人员对于技术原理的不理解,再加上鉴定人员的技术术语和法律术语对于”破坏性程序“的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该类案件一般有较大的辩护空间,但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将相关的技术概念和法律概念向司法人员阐释清楚,可能会出现冤案、错案。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把握好法律风险,如有疑问,欢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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