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唯物辩证法
——世界的联系、发展及其规律
该部分回答了“世界怎么样”的问题。它通过阐述唯物辩证法的联系和发展的两个观点,进而讲解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其内容可概括为“两个观点、三大规律、五对范畴”。
其重要原理有:
1.普遍联系的观点中关于系统及其整体性、整体与部分关系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普遍联系的观点及其方法论意义。
2.度的含义及其认识意义。
3.质量互变规律的内涵及其方法论意义。
4.辩证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
5.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6.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即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原理。它内含以下内容:(1)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原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矛盾的转化原理以及二者之间的综合。
7.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8.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0.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0. 现象和本质
1. 现象与本质的定义
本质这一范畴揭示的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可以区分为真象和假象。
2. 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
本质与现象是对立的:
- 现象是表面的、外部的东西,人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而本质是内在的东西,人们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 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和表面的东西,是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本质则是同类现象的共性,是事物内部深藏的东西;
- 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
- 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比现象普遍、深刻。
本质与现象又是统一的:
- 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
- 现象又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
- 脱离本质的纯粹的现象和脱离现象的纯粹的本质都是不存在的。
3. 现象与本质范畴的方法论意义
通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是科学认识的主要任务。
4. 如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第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占有丰富和真实的感性材料。第二,对大量的现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
0. 原因和结果
1. 原因和结果的含义
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起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2. 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既确定的又是不确定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则变成了原因,反之亦然。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当我们把特定的对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取出来单独考察时,原因和结果的差别就显示出来了,这就是原因和结果区分的确定性。
——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的。没有无果之因,也没有无因之果。
在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原因和结果往往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
3. 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领域中,事物的因果联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形象;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一因多果,同因同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复合因果等多种表现类型。
4. 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科学认识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把握因果联系是实践活动的重要前提。
0. 内容和形式
1. 内容和形式的含义
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2. 内容和形式的联系
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事物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事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0. 可能和现实
1.可能和现实的含义
可能
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这种趋势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规定的,一旦条件具备了,就会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在掌握这一范畴时,必须注意区分:
- 区分可能和不可能;
- 区分现实的可能和非现实的可能也就是抽象的可能;
- 区分两种相反的可能;
- 把握可能的量的方面。
现实
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现实性体现着事物联系和发展纵横两方面的整体性质。
2.可能和现实的辩证关系
可能和现实是对立的;
可能性和现实性又是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相互依存。
可能和现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可能和现实的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可能和现实是统一的,使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余地。
可能和现实的对立,又使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必要。
为了在变可能为现实的斗争中正确有效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注意两个相互联系的方向:
第一,在实践的基础上,要力求正确地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地把握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这是促进事物由可能变为现实的客观前提;
第二,在这个前提下,还必须经过主观努力和积极斗争,创设有利的条件,力争实现最好的可能。
0. 必然性和偶然性
1.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含义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2.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
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
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3.必然和偶然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坚持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统一的原理,一方面,重视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忽视偶然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把必然性和偶然性割裂开来会产生三种错误观点:一是机械决定论;二是唯心主义非决定论;三是既承认必然性,也承认偶然性。
1.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1. 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联系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1. 联系的客观性
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为转移;联系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不是主观幻想的。
2. 联系的普遍性
- 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
- 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
- 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所谓中介就是事物相互联系的媒介、环节或桥梁。
3. 联系的多样性
- 不同的物质运动领域、不同的具体事物之间有不同的联系;
- 不同条件下有不同的联系,联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 联系的形式是多样的。
事物联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
4. 普遍联系原理的实践意义
- 坚持用联系的、全面的和系统的观点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反对孤立的、片面的观点和思想方法;
- 要从普遍联系的总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功能;
- 在实践中要尽可能全面分析和把握复杂多样的多种联系,并从中着重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2. 联系与系统
1. 联系与系统的关系
联系的普遍性造成了事物普遍地以系统的形态存在着。
2. 系统的含义
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3. 系统的主要特征
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
4. 联系和系统的现实意义
要求人们在实践中必须处理好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3. 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 发展是事物运动变化中内在具有的前进的上升运动。发展是客观世界永恒的普遍的特性。
- 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 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的根源在于事物的内在矛盾;
- 发展的实质是 新事物 必然最终战胜 旧事物;
- 发展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一切领域的运动过程之中。
4. 发展的本质
发展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1. 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 新事物是从旧事物的内部产生出来的、旧事物无法消除的因素;
- 新事物比旧事物优越;
- 新事物是符合历史条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5. 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内容和意义
世界是永恒发展的过程,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 过程;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世界既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也不存在某种终极事物。“存在即是过程”。
过程论思想的意义
- 要求我们从发展的观点来考察一切事物;
- 前进和发展是事物和世界总过程的主导方向;
- 承认世界是各种既成事物还是过程,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展变化的,是无方向的循环还是有方向的前进,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分歧所在
6. 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 规律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范畴,规律是本质的联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 规律性与必然性也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也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
- 规律又是稳定的联系。
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自然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是客观的;社会规律是人们实践活动的规律。
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对立
是否承认事物发展具有客观规律,在世界观上表现为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对立。
决定论又分为机械决定论和辩证决定论。唯心主义决定论和神学宿命论从物质世界之外去寻找事物发展的决定力量,是一种伪决定论;
辩证决定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遵循着某种必然规律,而这种必然规律要通过各种偶然形态表现出来。这些偶然形态并不违背必然规律,但包含有必然规律所不能预先决定的内容。
2.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肯定和否定及其关系
1. 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质
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它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质的特点:
- 质和事物是直接同一的。
- 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 由于事物本身与周围事物关系的复杂性,事物的质表现为多种多样的特性。把握事物的质,首先要区分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把握本质属性,并把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
认识事物的质的意义:
- 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没有确定的质的事物是无法认识的。
- 认识事物的质是认识的起点。
- 认识事物的质是区分不同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做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首要条件。
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们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量的特点:
- 量与质不同,量和事物本身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数量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
认识事物量的意义: - 认识事物的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
- 只有对事物的量进行考察,才能对事物以及它的质获得清晰准确的认识,才能具体指导实践活动。
- 科学研究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相互依赖的。
度
度是标志事物质和量统一的哲学范畴,指出事物保持其质的稳定性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
对于度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 度标志事物质和量结合不可分;
- 度又是质和量的相互规定,质规定着量,量也规定着质;
- 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惟一标准。
度的方法论意义: - 在认识上,把握度可以精确地认识事物的质。
- 在实践中,掌握适度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2. 量变与质变的含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量变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统一、相持、平衡、静止等,都是事物量变状态的表现。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
3. 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质变为新的量变开拓道路,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与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新量的特征。
3. 事物发展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
1. 肯定和否定
肯定因素或者肯定的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因素,是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别物的因素或方面。
否定的因素或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它物的因素或方面。
2. 肯定与否定的辩证关系
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肯定和否定;
肯定和否定作为事物内部两个不同的方面,处于相互排斥、相互对立中;
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又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
3. 否定之否定规律
1. 辩证的否定观
辩证的否定观是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认为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基础上引起的自我否定。
辩证的否定有三个特点:
- 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 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 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
2. 辩证的否定就是“扬弃”
“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
克服,就是克服旧事物中陈旧的消极的东西,克服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
保留,就是汲取和吸收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是发展中的连续性。
3. 形而上学否定观的错误
形而上学否定观割裂了与否定的辩证关系,讲肯定就是绝对的肯定,是排斥一切否定的绝对肯定;讲否定就是绝对的否定,是排斥一切肯定的绝对否定。
4. 辩证否定观的方法论意义
只有坚持辩证的否定规,才能树立全面的观点,才能对一切事物持分析的态度,防止绝对肯定和绝对否定,防止片面性主观性的错误。
坚持辩证的否定观对于正确对待历史文化、对待传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坚持辩证的否定观是反对形而上学否定观的思想武器。
5. 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1. 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发展过程是肯定与否定的矛盾运动过程;
事物的发展过程总是由肯定到否定,又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事物经过两次否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
由于事物的发展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因此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2.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因
事物在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上是上升的前进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又表明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和形式则是迂回的、曲折的,而不是直线上升的。
3. 事物曲折性的二种类型
由于事物否定之否定过程中由于周期性而产生的曲折;另一类则是以反复性为特点的曲折性。
4.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1.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律和范畴的关键;
对立统一的方法,即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也是实际工作中的根本方法;
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矛盾,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点,因而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区别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试金石。
2.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 矛盾的定义
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与事物之间存在的统一与斗争的关系,统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2.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含义
矛盾的同一性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指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3.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的:
- 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是同一之中的斗争。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
4.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要懂得斗争性的绝对性和同一性的相对性。
要了解斗争性与同一性不可分。
对立双方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告诉我们,不应抹煞二者的区别,也不应忘记二者的联系。
3.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表现为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推动事物的发展的前提。
2. 矛盾的同一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
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容之一;
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3. 矛盾斗争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促进量变;
完成质变。
4. 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重点论是指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中,要坚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两点论是指以矛盾的观点看问题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
1. 矛盾的不平衡性
主要表现为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内因与外因的不平衡。
2.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非主要矛盾指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3.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依赖。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影响。
在一定条件下,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可以相互转化。
4.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一切工作中必须首先抓主要矛盾。
当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时,要及时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
5. 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另一方,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即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6.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统一关系
内因和外因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内因与外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没有内因就没有外因,没有外因也无所谓内因;
内因与外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7. 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一是在看问题、办事情中既要全面把握,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切忌平均使用力量,不分主次一把抓。
二是对于事物要善于作矛盾分析,坚持两点论也就是坚持一分为二的矛盾分析法。
8.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
从马克思主义的作用来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来看,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使基本原理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也才能使基本原理与时代的最新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4.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普遍性包含着两重意义: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矛盾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2.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系
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区别的,有着各自内容。
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结的。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 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共性指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矛盾的个性指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矛盾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
-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 个性又受共性的制约;
- 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4. 矛盾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
共性与个性问题是理解对立统一规律诸问题的钥匙。
共性与个性的道理是分析和解决矛盾问题的根本原理。
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又是正确理解和认识辩证运动的钥匙。
5.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道理的方法论意义
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道理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根据。
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道理又是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哲学基础。
5.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 老子:
①相反的事物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②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 《易经》:
①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
②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变化的原因。
③“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表现出无穷的变化。 - 韩非:
矛盾是普遍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相对的。 - 张载:
①“一物两体”。
②对立统一。
③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 - 程颢、程颐:
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 朱熹:
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事物内部矛盾观。
中国传统哲学中矛盾观的现代意义:
- 在理论上,对于加深理解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学说提供了良好途径。
- 在实际上,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矛盾观,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也具有重要方法论指导作用。
5.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
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中的辩证法,即认识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亦称为概念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6.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
1. 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本质、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
规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其中,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2.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关系
1.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联系
自然和社会都具有客观物质性,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2.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区别
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是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实现的。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条件就可以反复出现;而社会规律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是不会重复出现的,即历史事件不可重复。
3. 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关系
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
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是说人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通过自觉活动能够认识规律和利用规律。
本节归纳指导:
1.马原重点总结之辩证法
2:马哲复习重点(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