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A)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B)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所谓再担保,是指再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能力,为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和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担保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机构将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举例:假设甲是担保公司,乙是再担保公司。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甲提供担保,乙提供再担保。当贷款到期后,若企业无力还款,那么甲和乙将按照约定将企业欠下的贷款本息支付给银行。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