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辅助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中了解到,纳税人将建筑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提供经营者,应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这份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1.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但税目上只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的本质本身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非施工服务,无论出租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租赁合同都不属于分包合同,不需要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人也不一定具备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第二,承租人不能把这种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这种服务,支付的租金款不属于税法所说的“有偿分包款”,其差额不得在预缴增值税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3.因为2013年8月1日动产租赁业实施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租赁的工程机械设备,如果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并租赁给设备经营者,出租人按照“建筑劳务”简易计税方法向承租人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租入的施工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并出租给设备经营者的,出租方按照“施工劳务”的一般计税方法向承租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
四。现行政策是,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施工企业收到的预付款,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必须按规定预缴: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是,对于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纳税人,虽然按照“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但该业务本身的本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增值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例如,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