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

本文详细解读了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等建筑设备时的增值税缴纳规定,指出此类业务应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强调了租赁业务的本质并非施工服务,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分包款。同时,介绍了不同购买时期设备租赁的税率差异,以及预付款增值税义务的时间确认。对于跨地区业务,文中也提及了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调整。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小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辅助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中了解到,纳税人将建筑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提供经营者,应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这份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1.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但税目上只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的本质本身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非施工服务,无论出租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租赁合同都不属于分包合同,不需要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人也不一定具备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第二,承租人不能把这种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这种服务,支付的租金款不属于税法所说的“有偿分包款”,其差额不得在预缴增值税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3.因为2013年8月1日动产租赁业实施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租赁的工程机械设备,如果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并租赁给设备经营者,出租人按照“建筑劳务”简易计税方法向承租人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租入的施工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并出租给设备经营者的,出租方按照“施工劳务”的一般计税方法向承租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
四。现行政策是,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施工企业收到的预付款,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必须按规定预缴: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是,对于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纳税人,虽然按照“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但该业务本身的本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增值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例如,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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