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保测评基础知识(四)

《电力行业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对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网络,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网络安全专家进行定级评审。其中,拟定为第四级及以上的网络,还应当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进行定级评审。

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整个过程。

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包括资产、威胁 、脆弱性和安全措施

网络安全审计的重点包括对网络流量的监测、对异常流量的识别和报警、对网络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等。

SELinux有三种工作模式。

enforcing:强制模式。违反SELinux规则的行为将被阻止并记录到日志中,表示使用 SELinux 0

permissive:宽容模式。违反SELinux规则的行为只会被记录到日志中,一般在调试时使用,表示使用 SELinux。

disabled:关闭  SELinux,表示不使用 SELinux 0

以具有相应限的账户身份登录Linux操作系统,执行“ausearch-ts today”命令。

其中,-ts表示查看指定时间后的日志。也可以执行“taii-20var/log/audit/audit.log”命令来查看审计日志。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本办法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后,对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六个月以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第四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向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

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 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 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 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第十三条 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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