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以人为本、社会文明的表现,对提升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有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休息权却往往容易被忽视。随着我国的不断现代化以及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休息权的实现情况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作为对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维护,体现出国家对人权的切实保障,需要整个社会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
1 劳动者休息权的解读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其中并没有定义劳动者休息权。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工时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定假日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制度等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制度,但也未明确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我国行政法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权相关制度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但同样未提及劳动者休息权的具体定义。可见,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定义。鉴于劳动者休息权法律制度以劳动者休息权为基础,基于不明确的概念讨论相关权利的方式不可取,若概念有变,则基于其上的理论也将被颠覆,影响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稳定性,休息权亟待明确定义才能使劳动者休息权制度及相关规定得到更好的兑现。
1989年《法学词典》将劳动者休息权定义为:“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修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该解释,明确了劳动者休息权享有的主体和目的,阐述了休息权对劳动者自身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
2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2.1 宪法关于休息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出于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为保障劳动者在享有休息权的同时能够享有休养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基建设施。同时,宪法指明,应当规定劳动者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完善休息权相关制度以落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我国《宪法》明确劳动者休息权,一方面是人权保障的体现,体现出我国立法与国际人权法接轨;另一方面,这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规律,是社会进步、法律文明和促成法治社会的表现。
2.2 劳动法关于休息权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每日最高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条采用“一刀切”的立法方式以落实8小时工作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周”为单位,用人单位至少应准许劳动者一周休息一天。对某些特殊行业或特殊职业无法实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关于休息制度规定情形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及休息办法。该条可理解为经一定程序后,特殊行业可自行制定休息权实施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工作时间延长的限制和延长限制的例外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另外,对每日、每月加班总时长也有限制规定。该法第一款规定,可以延长工时的情况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且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流程,且即便加班,也最多可加班一小时。用人单位发生特殊情况的,在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延长工时,但每日延长的工时应小于三小时。另外,每月加班总时长应小于三十六小时。法条规定加班的前提是能够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同时规定了最高加班时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是特殊情形的例外规定,仅有侵害生命健康、涉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利益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加班只是工作的例外和特殊情况,并非常态化现象。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福利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特殊婚丧假期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形给予工资保障。第五十一条后半条体现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在刑事案件中,被要求到庭作证的证人在工作日出庭而耽误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分娩生育期,依法享有产休假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强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违反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2.3 行政法规关于休息权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劳动者休息权一般主要是实施细则规定,即劳动者休息制度的实施参考标准。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了职工最高日工时标准,即最高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该规定最高工时标准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工时制度的规定一致,但每周总工作时间规定不超过40小时,相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44小时更加合理。
2007年12月国务院通过的《全国年节及节假日放假办法》统一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是对劳动法第四十条的细化规定。办法中细致全面的规定了如春节、国庆节、妇女节和青年节等节假日的具体放假时间和放假天数。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性节日,该办法规定由少数民族聚居地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是对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具体由国务院规定”之细化补充。条例规定带薪休假具体天数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挂钩,并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不予年休假的具体情形和特殊行业或岗位的年休假处理方式、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我国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是关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为更好的实施我国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但因《办法》的规定和限制太多,反而给用人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自行处理的自由感,不具有实践性。行政法规关于休息权制度的很多细化规定,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行政法规定的相关细化制度因过于模糊而不具有可行性。
就劳动监察而言,2004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但由于人社部门未对此重点监察,而是更多地关注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等显性事项,其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实际上难有作为。
3 对实践中劳动者休息权的反思
2016年9月份,58同城被曝出对全员两万多名员工实行“996”工作制而且没有补贴或者加班费,也不允许请假。所谓的“996”工作制,是指从早上九点工作到晚上九点,一周工作六天的工作制度。2019年1月份,一家名为杭州有赞科技的公司再次被媒体曝出将在公司实行“996”工作制。2019年3月份,一个名为“996ICU”的项目在网站GitHub上传开,发起人以“上班996,生病 ICU”为口号,呼吁程序员们将那些实行超时工作制度的公司曝光出来。仅仅一周的时间,就有阿里巴巴、大疆、58同城、华为、拼多多等多家知名公司均榜上有名,“996”工作制成为了引爆网络的热点话题。按照“996”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进行粗略的计算,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一周工作时间达66小时之久,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与现实中“996”加班现象的愈发恶化,反映了法律制定与具体实施应用中的断裂。“996”工作制这一带有明显前劳动法时代的特点的工作制度,却在处于后劳动法时期的我国劳动力市场大行其道,这是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许多劳动法著作都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减少工作时长,追求个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是每个劳动者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面对长时间加班,休息权利被侵犯的情况,绝大多数劳动者也是一副默然接受的态度。这其中原因,除了工会组织软弱,流于形式,不能给与劳动者充分的保护;或裁或诉的诉讼制度瑕疵,使得劳动者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举证无力的状态外,劳动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部门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国家不能只做“守夜人”角色,还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介入。
结语
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规制与实践现状存在巨大差距,同时,对于如何切实落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制度也值得考量。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者休息权法律制度和保障制度,除了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完善外,还需要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有法可依的前提,法律制度更多的还需要公民守法而为,以全面发展之角度看待休息权之于劳动者、休息权之于企业、休息权之于国家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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