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萍乡市文广新旅局查处一起违规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案件。
执法人员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巡查时,在一照相馆现场发现152本《中医之鉴》,疑似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执法人员通过立案、调查、询问,照相馆负责人张某某称,涉案的《中医之鉴》为免费赠阅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但未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这种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文广新旅局对该照相馆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对非法编印的152份《中医之鉴》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来源于:旺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