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吐槽有风险,脉脉又被告了

今天这故事涉及你我他,好好看完。

匿名吐槽,像极了一场精神SPA ,是职场社畜们在高压工作下最唾手可得的放松方式。但,值得思考的一点是,每一个八卦背后,可能存在着数十倍的谣言污蔑和捕风捉影。

用网友的话来说就是:

这玩意比陌陌还更不好意思让别人知道自己也在匿名上吐槽。

当然,这也正是“匿名”吐槽的特点,正因为大家在平时不敢说、在微信朋友圈里不敢秀的话题,才到这类软件上来,而更多的是,大家都喜欢看别人的秘密。

但“匿名”真的就是匿名了?

吐槽虽好,但笔者在这还是希望各位职场人能适可而止,网络真不是匿名就可随意放肆的,一旦对方深究起来,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不信?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再审申请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中,原告豹耳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提供署名为“保险代理·昆仑弟子”脉脉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等注册信息及实名认证信息;

2.判令被告删除“保险代理·昆仑弟子”发布在“脉脉”平台上针对原告的侵权内容;

3.判令被告支付经济损害赔偿金4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10300元(含律师费1万元,证据固定费3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1月12日,署名“保险代理·昆仑弟子”的用户在被告经营的“脉脉”平台上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实帖子:

“据可靠消息,豹耳花光了平安几个亿,屁都没做出来,马上就要大规模裁员了,就留100来号人,产品技术全部用外包”。

上述内容在“脉脉”平台短时间内热度超过619万,并在脉脉热搜保持前三名,并引发大量用户转发、评论、点赞。原告发现侵权事实后,立即通过举报、在线客服等方式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尽快删除,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要求删帖及提供该用户信息的函件,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回应。

涉案言论存在明显的侮辱性词汇,被告对此具备及时发现并有效阻止的义务和能力,且被告在发布“实名声明”时已知涉案言论不实,不存在被告所称的判断困难,被告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扩大损失。此外,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属于法定义务,被告提供的用户姓名并非真实姓名,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提示为“没有用户登记”。被告在用户发帖后5个月之久才要求涉案用户进行实名认证,8个月之久才就涉诉情况转达涉案用户,被告理应承担因其无法提供用户真实信息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

被告脉脉辩称:

一、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并不知道网络用户所发布内容为不实信息,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

二、本案中,原告既未向被告提供发布内容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又未针对发布内容进行不合理说明,使原告在判断发布内容是否侵权和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时造成困难。

三、被告已采取必要措施,极力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延。

四、根据原告提交的发布内容下方评论意见可见,本案并无明显证据证明发布内容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查明

庭审中,被告称其于2021年3月12日删除了涉案言论,原告仅能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底至4月期间进行了删除。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关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于2021年4月8日提交《信息说明》,披露了涉案用户“保险代理·昆仑弟子”的注册姓名(即“乔巴超人”)和注册手机号(+85xxxxxxxxx9)。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说明》,披露“乔巴超人”的注册IP地址是223.104.3.23,并提交截图拟证明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要求该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该用户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要对涉案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法院认为

该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首先,涉案言论针对的对象是“豹耳”,使得脉脉用户能够理解该言论指向的是原告。

其次,涉案言论使用“屁都没做出来”羞辱性言辞,对原告进行贬损。被告又针对涉案言论发表“实名声明”,称“中国平安公司就该贴内容已做内部核实,职言平台审核企业证实资料后代为声明:该贴内容称‘花光了平安几个亿’‘马上就要大规模裁员了’‘产品技术全部用外包’‘就留100来号人’等内容不实,请谨慎参考。”据此可知,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已经知道涉案言论传播了关于原告的不实消息,但未删除涉案言论,亦未对发表该言论的涉案用户采取任何措施。关于原告是否进行了“有效通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的“通知”内容,通常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在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人。

但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情况下,通常侵权信息本身就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果要求权利人“自证清白”,显然不合常理,亦不符合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该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函件,称涉案言论侵害其名誉权,提供了涉案言论网络链接,要求删除并披露用户信息。结合在案证据,应当认定原告进行了“有效通知”。

关于被告采取的“实名声明”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加以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到原告的权利通知后,其已经向案外人核实、知晓涉案言论不实,考虑到涉案言论在短时间内位居“脉脉热榜”第3名,已经引发较大关注,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被告仅采取发布“实名声明”的方式,而未对涉案言论进行删除、屏蔽或断链处理,欠缺合理性,无法有效遏制涉案言论的传播,将给原告带来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后果。

虽然,被告辩称“实名声明”措施旨在“为企业提供发声通道,击碎不实信息,还原事件真相”,重在通过“有效传递真实信息”来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但是本案中该措施并不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并且,对涉案言论进行删除、屏蔽或断链处理并不会给被告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因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采取的“实名声明”措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

此外,涉案言论发布于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实名声明”后,在已经知晓涉案言论不实的情况下,被告直至2021年4月8日才披露涉案用户的注册姓名和手机号,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涉案用户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要对涉案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故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将相关通知转送涉案用户,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分的注意义务。

关于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损害的扩大部分”指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之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本案中,关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并且,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原告进行通知后,针对涉案言论的评论、转发、点赞数并未大量增加。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害的扩大部分”相对有限,其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金额过高,本院将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涉案言论在原告通知后的传播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和合理开支10 21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发自:互联网坊间八卦(https://mp.weixin.qq.com/s/R49DIaINC0G_F6zBwSC0eQ)

编辑:51asp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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