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人工智能进入法律行业,必然不会止步于最初级、最机械的、最重复的法律咨询服务、合同起草和审核服务等。事实上,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除了源于法律实践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将法承受法律文献日积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负外,也受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的驱动。
人工智能以模拟人的全部思维活动为目标,但又必须以具体思维活动为过程,一城一池地进行攻克。作为颠覆式技术,人工智能也需要通过对不同思维领域的征服,来证明知识的每个领域都可以精确描述并制造出类似人类智能的机器。
这意味着,人工智能还将随着其技术的发展,挑战更具有灵活性、自发性的法律任务。当然,对于当前来说,虽然人工智能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草拟合同文本、诉讼案件结果预测,但是距离人类复杂的大脑思考则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
首先,人工智能欠缺法律人所特有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思维能力。人工智能的运算基础和逻辑离不开人类为它设定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又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律信息和裁判经验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综合、融汇的方式放大人类的智慧,但却无法超越人类的整体认知范围。因此,人工智能在法律方面所能从事的业务领域也应该是以格式化、数据化、法律关系相对固定为特征的任务。
要知道,律师行为本质上是属于服务业的一种,律师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验活动。律师不仅以纯粹的法律知识获取客户的信任,而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有效的处理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才是取得业务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