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算法共谋的内涵 对算法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算法(algorithms)是一系列精准的操作列表,它们机械地系统地应用于一套令牌(tokens)或对(objects)中(例如棋子、数字蛋糕配方等)。令牌的初始状态是输入终极状态是输出算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字、图表、数据代码等其核心就在于创建抽象的问题模型和明确的求解目标而后根据具体问题选择不同的模式方法完成算法设计简言之,算法是一系列用以解决问题的明确的计算机指令。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算法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为了便于对算法共谋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探讨笔者比较倾向于oecd对人工智能算法分为监控式算法平行式算法、信号式算法自我学习式算法的“四分法”。
  其一所谓“监控式算法”(monitoring algorithms)是指通过对目标进行锁定利用网络抓取技术收集目标数据,完成对目标监控的一系列指令在这一算法之下,发出指令的主体是人算法只是工具人具有完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算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
  其二所谓“平行式算法”(parallel algorithms),是指在对目标数据进行收集和监控的基础上,设计一系列决策自动化的指令,实现对已收集数据的自动反馈。在这一算法之下,发出指令的主体仍然是人,但是人通过设计自动决策的指令,一定程度上实现决策权的“让渡”,使得算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其三,所谓“信号式算法”(signaling algorithms),是指在对已收集数据进行反馈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一种发出信号、处理信号,最终实现动态平衡的一系列指令。相较于前两种算法,信号式算法对于信号的处理过程是自发的,人类并不可控。
  其四,所谓“自我学习算法”(self-learning algorithms),是指利用人工智能中深度学习和自我认知等技术,自发对目标主体的数据进行监控、收集、预测并作出决策的一系列指令。在这一算法之下,人类的决策权被“剥夺”,算法通过自我学习实现了自主决策。
  “共谋”(collusion)最初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术语,我国《反垄断法》上称之为“垄断协议”(monpoly agreement),欧盟竞争法上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restrictive agreement),而一度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源于德国法上的“卡特尔”(cartel)术语也是垄断协议的意思。所谓人工智能算法共谋,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从事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协同行为。此处,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既包括促进、增强竞争的积极影响也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具体取决于不同算法共谋行为各自不同的内在运行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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