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Open Source,开放源码)被非赢利软件组织(美国的Open Source Initiative协会)注册为认证标记,并对其进行了正式的定义,用于描述那些源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发行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
开放源代码的定义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创始人之一)定义如下: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获得源代码的人可自由再将此源代码散布。源代码(Source Code):程 式的可执行档在散布时,必需随附完整源代码或是可让人方便的事后取得源代码。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让人可依此源代码修改后,在依照同一授权条款的情形下再散布。原创作者程式源代码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号码以与原始的程式码做分别,保障原始的程式码完整性。不得对任何人或团体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 开放源代码软件 不得因性别、团体、国家、族群等设定限制,但若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如:美国政府限制高加密 软件 的出口)。对程式在任何领域内的利用不得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业使用。散布授权条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软件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条款散布之。授权条款不得专属于特定产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个程式组合成一套软件,则当某一开放源代码的程式单独散布时,也必需要符合开放源代码的条件。授权条款不得限制其他软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当某一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其他非开放源代码软件一起散布时(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他软件的授权条件也要遵照开放源代码的授权。授权条款必须技术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权条款不得限制为电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纸本的授权条款也应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