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法则

  米勒(1956)提出,人脑同时只能处理7±2个信息团,这一发现被称为米勒法则。虽然学者们对于米勒法则所指的魔法数字究竟是多少仍有争议,人脑具有短期存储与信息处理限制这一事实已被学者们所公认。根据这一法则,人们在进行偏好排序时有同时处理项目数量的约束,这一约束使得消费者进行商品束的偏好排序有着重要影响。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度的。根据米勒(Miller, 1956)的分析,人脑处理信息有一个魔法数字7(正负2)的限制,也就是说,人的大脑最多同时处理5到9个信息团(chunks)。这部分原因是短期记忆储存空间的限制,超过9个信息团,将会使得大脑出现错误的概率大大提高。这一法则被称之为“米勒法则”。米勒法则自提出后就成为心理学的一个富有意义的问题(Baddeley 1986; Richman et al.1995)。虽然Baddeley (1994)、Cowan et al. (2007)先后指出,米勒法则中的信息团,与心理学中常用的字节单位是不一样的,按照他们的分析,信息团是由解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形成的,而解码的过程,不是魔法数字本身,是米勒研究的重要性所在,但短时记忆容量(immediate memory span)的重要性已成为认知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对于米勒法则,学者也有一些争论。如有的学者认为并不存在信息储存的限制,而只有信息若不经过操练(rehearsal)在短时记忆中保持活性(active)的时间限制(如Richman et al.,1995)。Cowan (2000)[8]对于米勒法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4个观察大脑信息处理能力限制的边界条件,即信息超负荷(information overload)将信息限制为单个的刺激项目,采取了其他步骤以防止刺激项目被重新解码成更大的信息团,能观察到由信息处理能力引起的表现不延续性,以及能观察到信息限制的多种不同间接作用,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操练和长期记忆就不能用于将刺激项目组成不定大小的信息团,记忆存储机制也不是无限容量的。尽管对于米勒法则的原因和信息团的确定数量,学界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对于米勒法则的解释也很多样,但对于大脑存在信息存储限制这一论断的共识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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