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
继承构造函数,继承基类的构造函数,并且以基类的构造函数为模子,构造子类自己的构造函数。怎么理解?
1.继承基类的构造函数;利用此特性,可以使得基类的构造函数在子类被继承。
2.以基类的构造函数为模子,构造子类自己的构造函数;基于基类构造函数的声明,在子类构造同样的声明,只是函数名不一致罢了。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如果多基类中,构造函数声明是一致的,那么将导致子类重复构造。怎么解决此问题呢?将在解释1进行阐述。
二、应用
1.既然涉及到继承,如果基类的构造函数是私有的(子类不可以继承基类的私有成员),或者子类是通过虚基类的方式继承,那么派生类中不能声明继承构造函数。
2.继承构造函数是隐式被编译器实现的,这样,如果继承构造函数未被调用,实际上编译器是不会生成对应的代码的,这节省了目标代码空间。
3.继承构造函数只能初始化基类变量,不能初始化子类变量。该怎么理解呢?其实这里的基类变量,实际上是被子类继承的变量了,子类生成的构造函数来操作它一点问题都没有,我只需要按照基类的构造函数定义的行为初始化就可以了,但是基类的构造函数没有定义子类变量的初始化行为(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知道的,因为子类相当于是基类的扩展,扩展意味着未知),所以子类生成的构造函数不能初始化子类变量。
4.继承构造函数不会继承参数的默认值。需要特别注意。
解释1:
关于继承冲突的问题,见例如下:
struct A { A(int) {} };
struct B { B(int) {} };
struct C: A, B {
using A::A;
using B::B;
};
A 和B 的构造函数会导致C 中重复定义相同类型的继承构造函数。
解决方法是让继承类进行显示定义构造函数。
struct A
{
A(int){}
};
struct B
{
B(int){}
};
struct C:A,B
{
using A::A;
using B::B;
C(int i):A(i),B(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