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代理
由于工作需要,最近开始学习一些刑事案件的相关业务。
一、 辩护制度
- 辩护
辩护指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刑、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诉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诉讼活动。 -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辩护人权利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
获得通知的权利,比如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申请回避权;
申诉、控告权;
保密权; - 辩护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自行辩护),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律师为他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指定辩护,也就是法律援助)。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二、 刑事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接收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 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的不同
类型 | 辩护人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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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不同 |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辩护 | 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代理人的 |
职能不同 | 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 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
委托主体不同 |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他们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委托时间不同 | 公诉案件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 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