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2020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各国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详细记录了各国的贸易限制措施,包括非关税和关税壁垒。这些措施涉及绿色技术、劳工、直接和间接限制等多个方面,反映出贸易保护主义的复杂性。案例分析显示,即使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法规也可能构成贸易障碍,如丹麦的可回收饮料瓶法律,该法律在1988年的欧洲共同体仲裁法庭裁决中被部分认可,体现了贸易与环保政策之间的平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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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全球各国世界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2020

世界银行全球各国世界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2020:绿色技术劳工贸易非关税壁垒直接间接限制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世界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GAD-2020.zip (4.88 MB, 

本附件包括:

GAD-OTH.xls

GAD-PAK.xls

GAD-PER.xls

每个国家的excel文件格式大致如下:

V_NUMBER AD_CTY_NAME CASE_ID CASE_REPCODE INV_CTY_NAME INV_CTY_CODE PRODUCT INIT_DATE P_DUMP_DATE P_INJ_DATE P_DUMP_DEC P_INJ_DEC P_AD_DATE P_AD_MEASURE F_DUMP_DATE F_INJ_DATE F_DUMP_DEC F_INJ_DEC F_AD_DATE F_AD_MEASURE REVOKE_DATE REVOKE_YEAR WTO_F_AD_MEASURE WTO_F_MARGIN_MIN WTO_F_MARGIN_MAX WTO_CITATION RELATED_CVD INIT_GP P_GP P_AD_DUTY F_GP F_AD_DUTY REVIEW_INIT_GP CHINA_OFFICIAL_CASE_ID NOTES

Q4_2019 China CHN-AD-1 CHN-AD-1 South Korea KOR Newsprint in Rolls or Sheets 12/10/1997 07/09/1998 07/09/1998 A A 07/09/1998 AVD 06/03/1999 06/03/1999 A A 06/03/1999 AVD 06/30/2009 2009 AVD . . . . Public Notice No.04/1997 Public Notice No.02/1998 17.11-55.95 Public Notice No.04/1999 9-55 Public Notice No.29/2003 0001AC2219971210

Q4_2019 China CHN-AD-2 CHN-AD-1 Canada CAN Newsprint in Rolls or Sheets 12/10/1997 07/09/1998 07/09/1998 A A 07/09/1998 AVD 06/03/1999 06/03/1999 A A 06/03/1999 AVD 06/30/2009 2009 AVD . . . . Public Notice No.04/1997 Public Notice No.02/1998 57.95-78.93 Public Notice No.22/2009 57-78 Public Notice No.29/2003 0001AC2219971210

贸易壁垒(Trade Barriers/Barrier to trade) 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一般分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两类。

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关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

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中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

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该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

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

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

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l、违反该国(或地区)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

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

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

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

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其它贸易壁垒等。

关税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又称为关税措施,指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措施。常见的关税壁垒有几种形式:关税 ( 从量关税、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混合关税 ) 、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特别关税 ( 附加关税 )。

1.关税减让方面(tariff reduction) 比如,WTO成员没有按照该国减让表承诺的减让水平进行减让。

2.关税税则分类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关官员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税则分类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进口商难以预见未来对同一进口产品适用的关税。

3.关税高峰(tariff peaks) 尽管有关税减让表规定的减让水平,仍然在特定产品领域维持高关税。

4.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配额量的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不适当做法常常成为贸易壁垒。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滥用以下措施,往往对货物贸易造成壁垒:进口许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进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补贴(subsidies)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当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国家专控的进出口贸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措施

1.投资准入范围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税收歧视(tax discrimination)

3.外国股权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碍服务贸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国股权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

根据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贸易壁垒分成以下四种: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规、条例的形式规定贸易壁垒;

2.行政决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规定贸易壁垒;

3.政策以及舆论(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舆论宣传来影响该国国民,比如使用国货、歧视进口产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时间内不适当地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地方保护主义,贪污,官僚主义等。

饮料瓶案例[url=]编辑[/url][url=] 播报[/url]

1981年,丹麦政府决定,所有啤酒和汽水都必须装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这一决策的背景是:传统的运行良好的玻璃回收处理系统,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给进口货物增加了比丹麦货物高的成本,从而构成了阻碍联盟内货物自由流动的贸易壁垒。1986年欧洲共同体仲裁法庭受理了这一案件。

共同体委员会声称,丹麦法律违反了某种货物一经在一国出售就自动可以在共同体内各国流动的基本法规。尽管并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动,国外货物供应商们建造可再利用瓶的处理系统都面临着更大困难。委员会认为该法律歧视性对待国外厂商。委员会还认为,该法律不能等效于环境效益,并且采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保护环境,例如采取志愿收集系统和循环使用方式。

1988年9月,法庭裁决,允许丹麦保留其强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确认,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允许存在货物自由流动一般规则的例外。如果欧盟不包含某特殊领域的专款法律,就会引起由于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法规而导致贸易混乱的情形。法庭认为,为了保证饮料包装的高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饮料包装是必要的,从而此法规与目标成“适当的比例”。

然而,丹麦关于容器瓶种类认可的要求未获通过。1984年后,国外生产者的货物必须盛装于丹麦生产或认可的瓶中(仅在货物检验阶段使用并且有数量限制)。实施容器瓶认可法规的动机在于:如果市场上出现许多种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通过控制瓶的种类可以控制其类别上的多样性。

法庭发现,尽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并不能保证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确实保护了环境。作为法庭裁决的结果,进口到丹麦的饮料很少。于是法庭又发现,从瓶子种类的强制性认可中所获得的环境效益,并不能同国外供应商们的巨额损失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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