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官制------地方行政机构之沿革简释

中国古代地方官制-----地方行政机构之沿革简释

一、郡县制之确立
        秦代实行之郡县制,是在春秋末期至战国时代发展而来对征服地区之统治制度,秦征服六国后,统一了全国行政区划,分天下三十六郡,其后略定闽越,又置四郡,计郡四十。
二、州郡县三级制之设置
        汉代沿袭秦制,仍行郡县,武帝时为进一步强化郡县之监察、控制,始设监察区划——州,同似今所谓之片区。划豫州、青州、兖州、徐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与交州等一十二州,加上京师之地属司隶校尉,计十三部(司隶校尉属监司,秩禄二千石,察三辅、三河、弘农等郡。武帝时始设,成帝省,哀帝复置),置刺史一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每州掌数郡,掌察州事。此时州只为监察区划,并非行政区划。(汉沿秦之归,置内史,专治京师。后分设左、右内史,复右内史更名京兆尹,左内史更名左冯翊,改主爵都尉为右扶风,合称“三辅”,分区治理京师及其附近各县,三辅职守与类郡守。(《三辅黄图》卷一《三辅治所》:“京,大也。天子曰兆民”。故称首都为京兆。“尹”本为动词,作“治事、治理”解,同时也为官称。《汉书·百官表》张晏注:“冯,辅也。翊,佐也。”“扶,助也。风,化也。”左冯翊、右扶风既为官名,其所所政区也以官名为名。)。与秦代异处,即分封王国与郡并存。直属朝廷者为郡,封王之地区称国。自景帝削平七国后,王国内之行政渐由中央派遣“国相”治理,复派王傅监理王宫内部之事,王国同郡,侯国与县自此无甚区别。汉朝廷之官与地方王国官,其身份不同,朝官改作王官有贬降之味。至东汉末期,为加强军政权之集中,改刺史为州牧。至此,州与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正式确立。
        三国,自东汉末设州牧之官,三国沿而不废,而时以刺史代之。州以下之地方组织,均因汉制,郡置守,县置令,县隶于郡,郡隶于州。
        两晋南北朝,承曹魏之后,大略相同。
        隋代,废郡级,以州统县,形成州县二级。
三、道、路三级制
        唐代,太宗贞观时,设道代州之监察职守,计十道,派黜陡使或观风俗使分巡。玄宗时,改一十五道,置观察使常驻,自此,道逐渐成为州之上之行政区划,形成了道、州、县之三级地方行政体系。
        宋代,改唐之道为路。太宗时,分全国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西、湖南、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西、广东、广西等一十五路,神宗时,又分京东东、京东西、京西南、京西北、河北东、河北西、河东、永兴、秦凤、淮南东、淮南西、两浙、江南东、江南西、荆湖北、荆湖南、福建、成都、潼川、利州、夔州、广南东、广南西等二十三路,徽宗时增云中、燕山二路,共二十五路。南渡后,宋地狭小,东南所保,路仅十六(浙西、这栋、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荆湖北、京西、成都、潼川、利州、夔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路之所统,有府有州,有军有监,州、军均有领县。府有知府事,州有知州事,军有知军事,而总管于路,即为路、州、县三级之地方行政体系。大州多升府,升府之州,袭唐五代旧名或皇帝未即位所封或曾为任官之地。而军,则由县升,或领教县,或不领,级别比县略高一级。此外,矿区盐区称监,亦有领县者。
        辽代,全国析为五道,诸州皆以道领,不以路统。
        金代,地方行政区划,与宋大略相同,分十九路,其所领各州,计为三等,一位防御州,置防御使治之;一为节镇州,置节度使治之;一为刺史州,置州刺史置之。其县令之官同于宋制。
四、行省制
        元代行行省制。其中央与地方之划分,异于前代。中书省直辖仅限山东西及河北,谓之腹里。而以十个行中书省分辖一百八十五路,三十三府,三百五十九州,一千一百二十七县。行中书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明代,废行中书省,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省),除南、北两京,共设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布政使司之下,分府、县两级,府由宋、元之路改置,以纳粮之多寡分上、中、下三等,以知府、同知为长官。州分两类,一为直隶州,地位与府相当,隶于布政使司;一为属州,地位与县同,设知州掌一州之政,以同知为副。府(州)以下为县,按纳粮多寡亦分三等,以知县为长官,下有县丞、主簿等。
        清代,承明之制,大略相同。总督、巡抚、布政按察两司职务终成定制,以督抚为疆臣,以两司及道员为监司官。全国分直隶、盛京、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山西、甘肃、新疆、青海、四川、西藏、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内外蒙古等二十六个省区。督抚负责一省或数省之军民两政,而司道则督率府县。清代前期,未曾将督抚所辖省区明确,中期后,始定八督十二抚,后期复略增减。总督与巡抚为省一级最高行政长官,总督一般辖两省至三省,巡抚领一省。督抚兼领地方兵权、监察权,一般情况下总督偏重军政,巡抚偏重民政,督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分管一省财赋、人事和司法、监察,分别称为“藩司”和“臬司”。布政使之佐官驻守一地,称守道。按察使之佐官分巡某地,称巡道。守道、巡道合称道员,别称道台,后逐渐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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