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4

供电要求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
2、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3、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供电设计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大于2000㎡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小于2000㎡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道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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