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伦理与道德
姓名:刘吉卿
班级 学号:2011201415
在经过了翻查资料以及深入的思考后我认为信息伦理对现实是有着非常大的作用的.
如果说法律是我们人生道路上的栈栏,防止我们走上不归路,那么伦理道德就是灯塔指明我们前进的方向.现今在计算机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网络已经成为人类新的生存空间.不仅发达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网络用户日益增多.众多的网民通过互联网建立起网络社会,这种虚拟的社会已经担负起对现实社会的补充与延伸的重任,其作用与效果越来越显著.通过上网,人们不仅拓宽了空间与视野,而且还解决了许多现实生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简看网络的历史:1969年国际互联网(Internet)诞生,该网络从美国研究教育网络向商业网络过渡.1993年美国推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即高速信息电子网络.其目标是联结所有的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及普通家庭.1995年2月西方七国集团召开“七国信息技术部长级会议”,第一次从政治上确定了“全球信息社会”的构想和方向.1995年10月“联合国网络委员会”(FNC)通过关于互联网的决议,指出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1996年世界10多个国家和18个国际组织召开“信息社会和发展”部长级会议,强调要把所有国家聚合到全球社会中来.1998年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互联网正式被定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短短的四十年不到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一部分了.但是随着人们对网络认识的不断提高其利弊也慢慢体现了出来. 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科学技术正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另一方面,网络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网民在享受了宽松自由的同时,也要承受他人过度自由侵蚀带来的损害.
为了规范网络行为,使网络的发展能朝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信息伦理这一学说便由此产生.
(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行执行的,是在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 所谓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后者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 所谓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 (信息伦理的定义)
由于网络的慢慢普及,信息社会也随之成形,也慢慢演化出了一些伦理问题甚至伦理危机主要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的授权等.这些问题逐渐引发出了网络犯罪这一巨大危险,网络犯罪会影响互联网运行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利等.这足以表明网络危害已经蔓延到现实了.
这些危害的防止不仅要靠法律的约束也需要信息伦理的合作,这正是信息伦理对现实的作用.首先信息伦理作为一种伦理,主要强调社会个体的自律.借助于信息伦理标准提供的行为指导,人们才能比较容易地为自己所实施的各种信息社会行为做出伦理道德判断.在伦理标准的氛围下和自身反复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才可能将这种外在的准则自律为自己的道德意识.如果更多的个体将基本的伦理准则化为自己自觉的道德意识,则可以推而广之,推断出信息社会的行为是非标准,这同时也能加强信息素养.除此之外信息伦理无形中使得网络技术研制者明确了方向,从根本上保证了网络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和要求转化为信息社会公民的内在道德品质,从而保证了网络社会的有序和正常运行.而构建和谐网络社会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谐的信息社会是指以信息技术为运作基础的社会,是信息伦理成为现代人遵守的基本准则的社会,是人们善于应用信息内容和信息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社会.)从伦理角度导入个人信息行为的规范,对于信息时代中不道德行为做有效的防治,信息伦理的构建将强调人伦伦理的理念融入决策及生活细节中,这不仅弥补了律法上的不足,更使得人们的信息素养、个人道德得到了升华.由此观之信息伦理已经成为伦理道德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努力加强对信息伦理的教育才能使得网络与现实共同和谐发展,迈向新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