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代码是著作权客体吗
计算机代码是著作权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且是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因此,凡不属于上述三个领域的,或虽属上述领域,但不是智力创作成果的,都不能成为作品,比如体育活动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著作权保护的宗旨是鼓励创作,繁荣社会的文化和科学,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是一定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或传授知识,或阐述哲理,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若没有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仅仅标明客观情况,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思想和情感必须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才能够为外界所感知,成为思想传达的载体。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不限于文字形式,也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所有用来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媒介和符号系统。不同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号的组合、字词句的排列;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旋律、节奏、合声等;舞蹈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动作、姿势、表情等。
(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或“原创性”是一件作品内含的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作品是由创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的特点和素养;同时,创作应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两人独立完成一部雷同的作品,只要不是刻意模仿,两人对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不属于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计算机代码是著作权客体吗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行为人因为计算机代码享有著作权的话,那么计算机代码就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因为计算机代码本身也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