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按国家规定的21.75天计算,强制执行,没得商量。详见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你们公司是不是台资企业?每星期休息1.5天已经违法了,不赶快纠正还在想什么?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3月25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多说无用,劳资双方对此若有争议,可以请企业所在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上门处理,打个电话就行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12条:从1995.5.1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实现,但最迟应当于1997.5.1起施行
国务院的规定某些单位是不执行的,他们有自己的政策,原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不知道规定,其二是故意不执行。有老板的原因,但人事难辞其咎,或者是不学无术滥竽充数混饭吃,或者是助纣为孽剥削劳工。
法律与配套法规、规定有冲突之处的多了,最典型的莫过于物权法与拆迁条例了。不相信国务院的规定您不妨实践一下,看劳动监察 和/或 劳动仲裁委 和/或 法院是支持40小时还是支持44小时。劳动监察应该当场就可以告诉您。
人心齐泰山移,为了一点成本而失去人心,孰轻孰重?
祝好运
取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