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者文摘语:近年来,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新型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其行为性质与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本案法官认为,攻击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又造成经济损失的,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应根据经济损失的数额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数额都达两个罪名的入罪标准,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认定经济损失时,应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经济损失不包含在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耿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出租给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经勘验,耿某于2016年1月29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0台。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租用前述被告人耿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被害单位联众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海淀区)的“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网络攻击,导致该游戏不能正常提供服务,造成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
二、案件焦点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时,如何区分适用?
此类行为中,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如何区分与计算?
三、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