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听力防护的技术文件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安健函〔2014〕59号《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
1.《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
1)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2)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3)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的选用。
4)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5)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 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
2. 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1) 过度保护。指过高的声音衰减性能,导致难以接受到必要的声音信号,产生与周围环境隔绝的不适感。
2) 高温高湿环境中,宜选择耳塞。

3) 强噪声环境下,宜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4) 耳塞和耳罩同时使用时,声衰减值=较高的衰减值+5dB。
5) 当8小时等效声级≥85dB(A)时,应佩戴。
6) 当8小时等效声级<85dB(A)时,劳动者有要求才提供。
7) 护听器保护水平:戴护听器后,如果>85,保护不足;80~85之间,可接受;75~80之间,好;70~75之间可接受;<70过度保护。

3. AQ/T 4276-201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程序、方法、内容等一般原则,给出了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噪声的各类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适用于劳动者接触噪声的危害程度及噪声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3 术语和定义
3.8 声衰减
在一个给定测试信号下,所有受试者戴与不戴护听器时,两者听阈之差的平均分贝值。
3.9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
定量评价噪声职业暴露引起的永久性听阈位移及人群中发生该永久性听阈位移的百分比。
3.10 听力保护计划
针对噪声工作场所而制定的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免受噪声危害的风险管理方案。
3.11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依据噪声职业暴露风险评价结果,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实施职业暴露评估、工程控制与组织管理、护听器的选择与使用、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告知、培训及档案管理、听力保护计划有效性评价等一系列过程。
4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
4.1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程序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的程序及步骤:
a)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应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分析劳动者职业暴露的特点。
b)噪声职业暴露评估: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指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下同)等于或大于80 dB(A)时,应进行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