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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培杰
编辑 / 小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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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众所周知,录像制品是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品与电影类作品主要区别在于独创性表达,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今年,暴风影音退市让大家又开始怀念,这个中国曾经的影音巨头,暴风影音从去年创始人陷入诉讼风波后股价直降,公司也陷入了众多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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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观点
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包含上述表达的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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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暴风公司在旗下“暴风视频”中的“世界杯剧场”板块,因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视频构成侵权。其中,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主要围绕在线播放体育赛事属于电影类作品,还是构成录像制品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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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剖析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关电影类作品的规定,连续画面或者属于电影类作品,或者属于录像制品。而我国著作权法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制度,且对相关连续画面区分为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应当以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
对于纪实性质电影类作品,其独创性可以在对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以及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三个方面体现。央视公司和暴风公司案件中,世界杯赛事信号所承载画面,已被稳定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但将整体赛事以及将各个时间段的比赛作为素材,直播团队并无选择权。
而体育赛事信号的统一制作标准、对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拍摄方式,及技巧等客观因素限制下,直播团队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受限。而在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中,拍摄集锦虽然可能具有较大的个性化选择空间,但其并不足以使整个赛事直播连续画面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
因此,就纪实类电影作品的三个独创性判断角度而言,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类作品的要求。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类作品,央视对于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电影类作品的认定而言,既要审查诉争客体是否符合作品的一般定义,也要审查诉争客体是否符合电影类作品的表现形式。
关于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一件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只要具有独创性,即满足了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作者是否从事了创作,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判断角度,而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创作这一事实行为,只能定性,而无法定量;同理,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电影类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作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其实质性区别在于连续画面的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有无独创性,而非独创性程度的高低。
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系指具有独创性,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不能简单等同于“固定”或“稳定地固定”。即便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视为构成电影类作品的特殊要求亦应作广义解释。
就本案,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包含上述表达的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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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院认定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体育赛事直播在运动员以及场景布置等方面对独创性的表达有一定限制作用。但从电影类作品本身而言,同样受到作品选材、表达内容、记录形式等多方面限制,评价一部座屏是否构成电影类作品,需要结合上述多种因素考虑,不能因作品本身创作性高低,单纯作为评价作品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因此,为了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的特殊性要求,需要对赛事成像、角度、对象选择、以及各种动作镜头拍摄手法和后期剪辑、编排、解说等方面进行创作性劳动,不属于机械性的录音录像,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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