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大纲的通知》(湘教发〔2012〕5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校全日制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凡我校全日制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湖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次,学校组织成建制报名。
理工类和经管类专业学生,要求掌握计算机文化基础知识,具有应用与开发软件的基本能力,通过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
文科、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掌握计算机文化基础知识和具有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初步能力,通过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类课程(《大学计算机基础》、《程序设计》和《数据库》)成绩由成绩一(平时成绩+学校期末模拟考试成绩)和成绩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综合评定时成绩一和成绩二各占50%。综合评定成绩录入到该课程所在的开课学期。
具体办法为:文科、艺术类专业学生在修读完《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模拟考试),末考成绩55分(含)以上者再结合平时成绩可取得该课程成绩一;下一学期,学生再报名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折算后取得该课程成绩二。
理工类和经管类学生的《计算机基础》课成绩,按《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校教字〔2012〕37号)规定评定。
理工科和经管类学生的《程序设计》、《数据库》类课程的成绩计算为:在修读完《程序设计》或《数据库》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模拟考试),末考成绩55分(含)以上者再结合平时成绩可取得该课程成绩一;下一学期,学生再报名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折算后取得该课程成绩二。
3.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相关计算机课程末考成绩55分以下者,需参加该课程补考或办理重修手续;综合评定成绩未达到60分者,需参加该课程补考(重修)或下一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
4.参加湖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未能合格者,若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则该成绩可取代湖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的成绩,此成绩折算后可作为该课程的成绩二按重修方式报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为自愿参加。
5.湖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6.本规定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