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2、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鸡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可以撤回。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6、有下列合同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仅供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尚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根据招设标法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仅供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侵蚀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在为国中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律;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形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7、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才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受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1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约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件项作出处理决定。

20、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1、国家军用标准的代号为GJB,其为行业标准;国际实物标准代号为GSB,其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开头,企业标准代号为Q开头。

22、基线:业已经过正式审核与同意,可用作下一步开发的基础,并且只有通过正式的修改管理步骤方能加以修改的规格说明书或产品;在配置项生存周期的某一特定时间内,正式指定或固定下来的配置标识文件这一组这样的文件。对于配置管理,有以下三种基线:

    1)功能基线

    2)分配基线

    3)产品基线

23、配置管理:标识和确定系统中配置项的过程,在系统整个生存周期内控制这些荐的投放和变动,记录并报告配置的状态和更动要求,验证配置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对下列工作进行技术和行政指导与监督的一套规范:对配置项的功和物理特性进行标识和文件编制工作;控制这些特性的更动情况;记录并报告对这些更动进行的处理和实现的状态。

24、桌面检查:对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人工模拟,用逐步检查源代码中有无逻辑或语法错误的办法来检测故障。

25、GB/T8567-2006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本要求。GB/8567-2006规定了软件生存周期与各种文档的编制要求,包括可行性与计划研究、需求分析、设计、实现、测试、运行与维护共六个阶段的要求,以及在文档编制中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GB/T8567-2006详细给出了25种文档编制的格式,还规定 了面向对象的软件应绘制以下文档:总体说明文档、用例图文档、类图文档、顺序图文档、协作图文档、状态图文档、活动图文档、构件图文档、部署图文档、包图文档。

26、软件生命周期各阶段与软件文档编制工作的关系:

27、文档的控制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1)就从事一项软件开发工作的开发集体而言,应设置一位专职的文件管理人员;

    2)每一份提交给文件管理人员的文件都必须具有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

    3)开发集体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本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持有一些文件,即所谓的个人文件,单这种个人文件必须是主文本的复制品,必须屿主文本完全一致,若要修改必须先改主文本。

    4)不同开发人员所拥有的个人文件通常是主文本的各种子集。

    5)一份文件如果已经被另一份新的文件所代替,则原文件应该被注销;

    6)当一个项目的开发工作临近结束时,文件管理人员应逐个收回开发集体内每个成员的个人文件。

    软件生存周期中的质量:

28、质量特性和质量子特性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nxmydlp/p/7995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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