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升级是选择性而非强迫性的。继续采用GPLv2也不是什么灾难,GPLv2与GPLv3许多地方不一致,但这不是严重的问题。
GPLv2 与GPLv3不一致不是指在一个程序中把GPLv2许可的代码和GPLv3的代码放在一起是非法的。因为这两个许可证其实都是copyleft:只是许可证认为在一个大程序里使用了遵循GPL的代码后这个程序就应该采用该许可证。GPLv3可以加入GPLv2兼容条款,但这没有什么用,因为要两者兼容的话 GPLv2也要追加相似条款。而这不太可能。
未来许可证的问题仅仅会出现在一个程序中链接或合并两个不同许可证的代码这方面。使用不同许可证的软件是你的自由,比如TeX和Apache许可证与GPLv2不兼容,但这不妨碍我们在Linux,Bash和GCC操作系统中使用这些采用不同许可证的软件。
GPLv3 最主要的目标是tivoization。Tivoization是一种电脑工具,它包含在GPL软件内但你却不能修改它,因为一旦发现软件遭到修改它就会自动关闭。Tivoization 这类工具的目的是厂家在软件中加入了它认为绝大多数用户不会喜欢的功能(比如DRM),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利用自由软件的自由性而强行加入,但是却不允许用户强行把它移除。竞争也许可以避免在软件中加入此类无意义的令人讨厌的功能,比如“在每个星期四下午1点到5点关闭”。但是自由的主动权却不在你手上,自由意味着你可以控制软件的行为,而不是去乞求某人为你做点什么。
数字版权管理(DRM)显然限制了你在自己的电脑上使用数据的能力。在这里竞争是没有用的,因为相应的竞争是禁止的。在数字千年版权法和其它类似的法律保护下,这是非法的。即便你购买了一个非DRM播放器,你还是无法拒绝DRM。无论你作出何种选择,你都会带上一副数字手套。 GPLv3保证了你可以自由的脱下这副手套。它并没有禁止DRM,或其它相似的功能。它没有限制你在程序中加了各种功能或移除这些功能。但是GPLv3确保你自由的移除拷贝发行者加入的无耻的功能。Tivoization就是他们限制你自由的一种途径;为了保卫自由,GPLv3禁止 Tivoization。
对Tivoization的禁止可运用到任何消费者使用的产品上,只有在Tivoization寄生于商业公司或政府机构的专有产品上,GPLv3才会容忍这种情况(微软的WVA?)。 GPLv3瞄准的另一方面是反抗类似Novell—Microsoft的专利交易。微软想要GNU/Linux用户支付专利使用费,通过交易Novell 的消费者可以获得限制性的专利保护。但是微软在与Novell的交易中犯了一些错误,GPLv3可以用它来反对微软——把限制性专利保护扩展到整个开源社区。为了利用这一点,程序必须升级到GPLv3。微软的律师不蠢,下次他们不会犯同样的错误。GPLv3让下一次不再发生。
软件专利确实是一套险恶的可笑的系统,它让所有的软件开发者置身于被一个从没有听说过的公司或一个超级巨无霸公司起诉的境地中。一个大的程序肯定会包含数百个创意,极有可能可实现的创意可能涉及到数百个专利。一些大公司专门收集数以千计的专利来打压小的开发者。软件专利已经阻碍了自由软件的开发。
安全进行软件开发的唯一途径是废除软件专利。我们期望某一天能够实现。采用CPLv3可以让这一天更早到来。
GPLv3的优点还有很多,国际化,温和的终止,对BitTorrent的支持,与Apache 许可证兼容。总之,升级的理由数也数不清。
变化不会随着GPLv3的发布而终止。如果有一天新的威胁再次危害到用户的“自由”开发,我们将会去发展GPLv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