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二)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
(三) 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