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探讨
摘要: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如今热点问题,目前有多种保
护模式,其中主要是著作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其方便快捷
的优点,也面对着众多质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具有正当性,从
功利论、劳动论以及人格论等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证成理论出发,可
以推导出著作财产权具有理论支持,而难以解释计算机软件的人格属
性。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
计算机软件, 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
又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
之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为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 1965 年前联邦德国的奥尔施莱格在联邦德
国《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国际版)上发表了"计算机程序应当和
可能受到保护吗? "一文来,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
象及保护模式, 一直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讨论。本文从传统知识产权
正当性理论讨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正当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在当今国际世界,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国际上比较
流行的保护模式,也是未来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趋势。计算机软件
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始于 1972 年的菲律宾著作权法。而 1980 年美国
修改著作权法,首次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后,由
于美国是世界首屈一指的计算机软件大国,使得著作权保护模式逐渐
成为国际潮流。目前,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国家已经将近五十个。
1993 年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作为国际条约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文字
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较其他两种保护模式具有以下优点:软件一
经完成即取得著作权,能够迅速及时地得到保护;著作权的专有性没
有专利权强,所以推广起来比较容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其他保护
方式最长,使得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长久的保护。
我国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
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
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
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的创造成果。"
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的质疑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计算机软
件的主要保护模式的同时,其正当性也受到很多质疑:主要表现在:
第一,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知识产品不同,必须借助计算机硬件
才能完成一定的任务,仅其软件内容而言,只是 0 和 1 组成的文档,
如何体现其作为作品的独创性? 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
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
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既然计算机软件连独创性都无法体现,何
以授予著作权?
第二, 计算机程序究竟是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观念的表达方式,
还是操作方法? 就其应用而言,计算机程序一般在植入电脑等硬件
之后,是一系列指令的运行,具体来说,是计算机为执行某项任务的
机器内部操作方法。如果是操作方法,一般是不能授予著作权。美国
著作权法第 102 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
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于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
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解释、
说明或体现的。"类似的著作权立法还有法国知识产权法等,国际条
约有世贸组织的 Trips 协议等都明确规定操作方法不适宜授予著作
权。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客体,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
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等,
这些作品都是读者通过感官系统来认知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计
算机软件很显然不是为了看或者听的,是为了推广和应用的,计算机
软件的内容,他人如果不通过运行该软件,仅通过阅读计算机程序和
文档,是无法得知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所以,计算机软件同传统的
著作权客体,在作品应用方式上存在着差别,将计算机软件归于文字
作品或其他作品,显得有些牵强。
第四, 推动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主要都是美国、
欧洲等软件技术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大力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
保护力度,并非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而是基于本国利益,
这与知识产权促进全世界文明进步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