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表填写也完全来源于会计核算,但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第1行的“职工薪酬”应与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金额相等吗?
答:两者一般情况下不相等。A104000表中的职工薪酬反映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下汇总工资薪金,因此如生产部门、在建工程等部门的职工薪酬并不包括在内,因此也不能以此表中的职工薪酬做为计算“三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一般情况下A104000表中的“职工薪酬”肯定小于A105050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按此表为基数计算一定是纳税人“吃亏”。
2.第2行的“劳务费”一般应核算哪些内容,与工资薪金支出有何区别?其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劳务费,从劳务费收入角度看是指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费用,强调的是为客户提供服务,而非构成任职雇佣关系的人员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
如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经纪人、代办商收到这笔钱属于劳务费收入,而电信企业的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则属于劳务费支出。
一般情况下,劳务费支出应凭服务单位开具的相关发票才能扣除,而工资薪金支出则主要结合企业工资制度、工资结算单、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材料判断扣除。
当然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要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第4行“业务招待费”、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只是填写会计科目中核算的相关费用,但填表分析时一定要注意该项目下是否将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统计汇总齐全。防止在后续对这2个项目税会差异调整时,没有全部调整到位。如企业未将发生的香烟、食品、茶叶、礼品、娱乐活动等费用纳入到业务招待费统计,造成在后续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调整时发生调整不到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