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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过案例,必须要熟悉规范,小编将重要的规范术语及强条部分摘录下来,现录制的是《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50151-2010的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强条部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6.2 全淹没系统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3 局部应用系统
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 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6.3.4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